林卓廷披露受查人士案 官指涉廣泛重要性 准到終院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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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申請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證明書。控方強調相關爭議具廣泛重要性,法官游德康下午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准爭議涉及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正確詮釋,尤其是條例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

游官在判辭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負上刑責,對日後被廉政公署調查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游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對法例的解讀有可爭議之處,該法律爭議亦涉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他原審時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上訴得直後,定罪及判刑均被撤銷。

官認為林所披露罪行非條例覆蓋犯圍

游官早前頒下裁決指,根據相關條例的立法歷史、原意及案例等,該條例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涉及貪污的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故在此相對而言狹窄的解讀下,林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份。林就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披露不受本案罪行所覆蓋,因此林沒有觸犯有關法例,裁定其上訴得直。

控方指官有誤解且案件具廣泛重要性

控方陳詞時指,相關爭議具廣泛重要性,有合理爭辯之處。就游官在判辭指「草案委員會修例時沒有覆蓋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調查」,認為游官或錯誤理解「一般調查」。

案件編號:HCMA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