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有隊員索零用被拒 證人認未留意隊員經濟情況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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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串謀殺警案,案件今(29日)在高院續。辯方質疑「屠龍」隊長黃振強因任控方證人獲免予起訴書及串謀謀殺罪亦獲存檔法庭,加上認罪獲刑期扣減,故在庭上「唔介意唔講真話」,黃不同意;辯方又指,其中一名被告嚴文謙向黃索零用時,黃以「(錢)未到手」,及「見面畀」為由拒絕,質疑黃為何不以其他方式轉賬,黃稱因手上現金較多,又承認無留意嚴的經濟狀況,即使嚴有在留言透露經濟拮據他也:「無乜理。」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指黃想掩飾差異才稱會面時狀態不理想

黃振強在辯方盤問下,同意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錄取警誡會面時,他能理解警方的所有提問,但否認他當時能清楚回應該些問題。辯方續質疑,黃為了掩飾其庭上證詞和警誡會面說法的差異,才會推搪稱他在警誡會面時的狀態不理想,未能清楚表達,黃不同意。

否認為求減刑唔不介意說謊

辯方再指,黃認罪可獲刑期扣減,如今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可獲發免予起訴書,其面對的串謀謀殺罪亦獲存檔法庭,因此他在庭上「唔介意唔講真話」。黃一概否認。

辯方指李家田不曾用過汽油彈

提及黃曾供稱每個「屠龍」隊員都使用過汽油彈,辯方指出李家田實際上不曾使用過汽油彈,黃不同意。辯方另提問,黃有否於2019年10月20日的尖沙咀、旺角示威中使用汽油彈。黃表示有,但記不清使用數量。

黃振強認2019年10月20日在尖沙咀示威中曾擲汽油彈,但警誡時卻稱當日是和理非。(香港01記者攝)

黃認警誡時說法不正確

辯方聽罷指出,黃曾在警誡會面向警員表示,他在該示威中僅:「有做堵路同傳物資既和理非。」質疑黃當時說謊。黃澄清他在庭上說法為正確版本,錄警誡會面時可能因為「狀態唔好」,故:「講咗唔正確既嘢。」

認無理會嚴的經濟狀況

辯方另指,嚴文謙曾兩度向黃索零用錢,但遭黃以「(錢)未到手」和「見面畀」為由拒絕,故質疑黃當時為何不選擇以轉帳方式給嚴零用。黃解釋指,他當時手上現金較多,且他多數會用現金方式向隊友發放零用。辯方續提及,當時有「家長」向「屠龍」隊員介紹工作,每日工作4小時、時薪80港元包飯,嚴見狀即留言問:「400蚊唔包飯得唔得?」由此可見嚴當時經濟拮據。黃說未有留意嚴的經濟狀況,見到上述對話亦「無乜理」。

會面時有確認身體狀況可錄口供

黃振強其後接受覆問,控方指黃於12月8日約早上6時在安全屋的床上被捕,並問黃:「訓醒未?」黃說「半夢半醒」之間。控方指黃在被捕後分別於下午1時和晚上9時許錄取兩份警誡會面,問黃之間時間有否睡覺。黃說沒有,但確認警員曾問他精神和身體狀況是否可錄口供,他當時回覆可以。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