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疑走數 浸大代表曾承諾追討全額遣散費 現稱未獲授權

撰文:陳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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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會大學的外判保安商龍衛合約將於6月30中止,龍衛拒絕向140名保安發放遣散費。浸大校方在6月12日與工友、浸大社關及學生會的學生會面。校方表示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龍衛有責任承擔遣散費。浸大物業處處長林朗秋亦當場與工友簽訂承諾書,但林朗秋今日(6月19日)指,其書面承諾其實未獲校方授權,惹起工友與學生不滿,指他欺騙工友,工友、學生與物業處職員一度推撞。同日下午,工友改為與行政副校長李兆銓見面,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工友聯同浸大學生及學生會成員,原定6月19日早上與物業處會面。會面前他們拉橫額及叫口號。(陳銘智攝)

浸大物業處處長林朗秋在6月12日,在工友和學生見證簽下承諾書,當時承諾書有四項,包括:

確保龍衛繳付每名外判保安經僱傭條例計算下,經遣散費對沖的六成金額,其他四成由浸大校方支付,使全數等同每名外判保安工人對沖後遣散費的金額總數;
外判保安工人可於6月14日起接受第一點的安排;
外判保安工人不用向龍衛遞交辭職信,只需向物業處表示去留意向;
確保每名外判保安工人於2017年7月內收妥經對沖後的遣散費全額總數。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如因裁員被解僱、合約期滿不獲續約、被停工時,僱主必須付遣散費。月薪制僱員的遣散費公式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X 服務年資。
根據法例,僱主可以使用強積金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來抵銷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假設僱主甲為僱員丙供的強積金為5萬元,遣散費為4萬元,僱主可在僱主供款部份中扣除4萬元支付。如僱主供款對沖後,仍不足以支付遣散費,僱員有權追討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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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要求龍衛支付遣散費,面對校方提出的特惠金方案,工友希望校方能妥善保障他們爭取遣散費的權利。(陳銘智攝)

校方反口加前設:拒絕特惠金就沒有全額遣散費

浸大社關成員王瀚樑解釋,在12日的會面上,校方建議龍衛向年資達兩年或以上的保安發放「特惠金」,相等於遣散費經強積金對沖後,差額的六成。之後再由校方墊支四成,使其達到經強積金對沖後的遣散費金額總數。假設龍衛為其中一名保安供的強積金值5萬元,而遣散費為6萬元,對沖後的差額為1萬元,龍衛支付其中的6000元。而校方補貼4000元。

工友有兩個選擇:接受龍衛六成特惠金,再由校方墊支四成,或者按僱傭條例追討全額遣散費。而根據林朗秋簽訂的承諾書,工友即使拒絕接受龍衛的六成特惠金,按第四項承諾,浸大校方也會保障他們在7月獲發經對沖後的全額遣散費。

但是6月13日,校方改口稱工友須與龍衛和解,接受特惠金後,校方才會保障工友獲得經對沖後的遣散費。若工友拒絕特惠金,校方不會保障工友追討全額遣散費,亦不會墊支四成。換言之,此舉違反承諾書的第四項,變相要求工友放棄追討全額遣散費。

「整筆遣散費應該由龍衛支付,而非發放六成特惠金。現在校方此舉,感覺似是協助龍衛用這方式,剝奪工友最基本的保障。」王瀚樑批評校方未盡責任。他透露,校方與龍衛的合約剩餘一百萬尾數,校方應該扣起尾數直到妥善解決是次勞資糾紛。另外,校方也要保證所有工友,不論支持或反對特惠金方案,都能夠在7月獲得全額遣散費。

改與副校長會面 校方拒保障

當日下午一時工友和學生改為與行政副校長李兆銓會面。但王瀚樑在會後表示,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校方拒絕以扣起龍衛尾數,指須尊重合約精神;又指整體觀視承諾書,該理解為「接受『特惠金』方案,才能確保工人能獲得全額『特惠金』」,而非學生和工友理解為拒絕特惠金方案,校方仍會保障他們獲全額特惠金。另外,校方亦拒絕承諾龍衛不會向工友收取相當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換言之,即使工友接受特惠金,亦有可能面臨被龍衛追討代通知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