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囚・上】徒手洗廁、捧糞 前少年犯憶勞教生活:第二晚已想死
電影《同囚》中,少年犯在勞教中心受到許多不人道對待,如「徒手清潔馬桶」、「洗澡時間只有十秒」、「要以體罰換取上洗手間的機會」等。有份參演的紋身師麥以馬說:「情節都是我的親身經歷。」他說現實有時甚至比電影更戲劇性:「有些片段電影沒有拍出來,好像少年犯不慎失禁,要用手捧住失禁穢物罰站。」
懲教署沒直接回應上述事件是否屬實,只表示該署投訴調查組會展開詳細調查。若證實職員有任何違紀行為會進行紀律處分;若發現違法行為更會交其他執法部門跟進。
「你跟邊個大佬?」
麥以馬13歲時家住寶林邨,落街玩捉迷藏被人這樣逼問,甚至遭毆打。於是他把心一橫,不如真的加入社團,好歹有靠山。「現在回望,那個『社團』其實也不是什麼大組織,勢力範圍只由我家樓下至公園。加入了也沒什麼大事幹,只是確保了自己落街玩的安全。」
14歲起他有數次在屋邨範圍與人打架,上庭後均和解。直至2002年、他18歲時,終於因「襲警」、「阻差辦公」、「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三罪加身,被判入當時的沙咀勞教中心(沙咀勞教中心已於09年更名為沙咀懲教所)。
根據懲教處資料,14歲至20歲的少年犯的服刑場所,主要可分為「勞教中心」(DC)、「更生中心」(RC)及「教導所」(TC)。
「教導所」的普遍刑期相對較長,最短訓練期為6個月,最長為3年,獲釋後必須接受3年監管,在內少年犯必須參加一個「半日上課和半日接受職業訓練」的計劃。
「更生中心」的歷史較短,02 年才自勞教中心獨立分別出來。據麥以馬所說,其文化與勞教中心差不多,但更著重在囚人士的健康,又會有職業訓練時間,訓練期由3至9個月不等,獲釋後須接受一年監管。
「勞教中心」的部分訓練著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少年犯帶來衝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14歲至21歲的受訓生羈留期限由1個月至6個月不等,而21歲至25歲的受訓生羈留期限則由1個月至6個月不等。他們於獲釋後均須接受一年監管。
從坐上往沙咀的船開始,大家變了另一個人
入住勞教中心前,先要在壁屋懲教所候審,麥以馬因有精神病病歷紀錄及曾患自閉症,被囚禁在病房內。「事後我從其他少年犯口中得知,其實在壁屋『拋』緊(意指候審期間)時,他們已開始接受這種嚴格紀律及勞動的文化。」
去到沙咀勞教中心的生活,是他未曾設想過的衝擊。「同期少年犯中,部分是我之前參加社團活動時就認識的。我印象中他們都是很趾高氣揚、不可一世,但往沙咀的那程船中,他們開始變了另一個人:全身發抖、不發一言。」
嚴格紀律及勞動生活=體罰?
他已忘了在沙咀第一次接受體罰是因為什麼原因,「好像是因為和Sir(懲教處教官)說話的態度不好,已經被人抓了關在一間房裏打。」體罰有時是Sir直接打下來,但有時是其他少年犯代為執行Sir的指令。
以下是他指出,在沙咀勞教中心曾見過或親身經歷過的少年犯待遇:
1)去洗手間前要舉手報告Sir,如報告時用了「去廁所」一詞而非「去洗手間」,會被斥訓「粗鄙」,可遭體罰,又或索性不讓少年犯上廁所。少年犯因此失禁,Sir可罰他們用手拿住失禁的穢物罰站。
2) 有少年犯會以「打蚊」為由掌摑同囚囚犯,而教官對之視之不理。
3) 洗澡時間只有10秒,根本沒時間擦肥皂。
4) 要極度服從紀律,如洗澡時一定要一同開水喉、轉身、關水喉;食飯時一定要一同舉筷、聽指令一同先吃哪味餸、最後吃哪味餸。如不遵從可能遭體罰。
5) 每天有身體檢查,大家集體在教官面前完全脫光(連內褲也要脫)。
6) 若有其中一名少年犯不服從紀律,其他囚犯也會被罰體力勞動訓練或體罰。
7) 曾被命令徒手清潔馬桶、然後馬上用該髒手的手指刷牙。
8) 有教官說自己那天心情不好,少年犯會自動舉手讓教官打。
9) 吃飯時剝橙、如不慎剝斷橙皮,要連橙皮一起吃。
10) 有少年犯病了吃藥,但被罰在大堂不斷跳動,跳到連藥也嘔出來。
體罰的不同「招式」:
「雞翼」:被批踭落背脊雞翼位
「刨冰」:被人以曲起的中指指骨錐落側胸肋骨位
「芥蘭」:被人用膝撞或用腳踢大腿外側的麻痺位
「如果死在這裡靈魂會留下」 打消自殺念頭
麥以馬去到沙咀的第二個晚上,已經咬舌企圖自殺。「完全顛覆我的世界觀,如果要過這樣的生活『好冇面』,同囚的還有很多江湖中人,以後仲使出來行嘅?」
但他馬上遭職員制止,有人跟他說道理,如同電影情節一樣:「Sir跟我說,如果在這裡死、靈魂也會留在這裡,嚇得我馬上不想死。Sir又說我們是『衰入來的』,自己心知肚明在外做過多少傷天害理的事,入來就當還債。」此外其家人又對他不離不棄,他覺得起碼要活着離開以免家人傷心。
他「被逼」適應這種文化,嚴格服從紀律,即使有些指令是不合理或是體罰。麥以馬說,「在裡面的價值觀是,阿Sir體罰你而你願意服從紀律承受,是對你好,如此他們才會在評審報告中給你靚Grade,你就可以早點離開。」
勞教中心採用進度制度,進度評審委員會至少每月評審每名所員的進度、態度、付出的努力和反應,以考慮是否適宜獲釋。
「服刑後期,Sir有時和我聊聊天,他們說在外父母、老師、社工、警察都管教不了我們,所以在勞教中心他們自有另一套教法。」他慢慢被思想改造,認同在勞教中心一刻的受苦算不得什麼,只要教官給他「A grade」讓他早點離開就好。有人好像就是受不了那一刻的痛苦。這兩個月期間,麥以馬說曾目睹一名同囚少年犯突然墮樓、被送院後一去不返:「我不知道他後來怎樣了,總之到我釋放,也沒見他返回沙咀。」
最後麥以馬「表現良好」,只在沙咀勞教中心待了兩個月(原定刑期是4至12個月),算是較快可以離開。剩下的刑期,他和其他少年犯一樣,被移送去黃大仙豐力樓中途宿舍更生。成年後麥以馬也曾涉嫌強姦,候審期間在荔枝角收押所待了8個月,最終獲無罪釋放;但他說相對勞教中心,成人收押所簡直是「天堂」。
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會展開調查
懲教署沒直接回應上述事件,只表示該署投訴調查組會展開詳細調查。若證實職員有任何違紀行為會進行紀律處分;若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更會交其他執法部門跟進。懲教署指一直注重職員的操守,對於職員的違規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