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人樂園】全球首宗康樂「佔地」 非法與合法之間
於1976年政府制定郊野公園條例前,政府清點山上由公眾自建的晨運設施,打算清拆。據「傻人」們憶述,當時他們派代表跟政府打官司,因證明「傻人樂園」於郊野公園設立前已存在,而且並非私人侵佔,結果贏取官司,得以成功保留傻人樂園並得到政府承認。
攝影︰馬熙烈、潘思穎
從漁農自然護理署回覆中得悉,全港一共有24個這類的晨運地點,主要位於港島的郊野公園、金山及馬鞍山郊野公園。傻人抗爭成功後,傻人樂園繼續發熱發亮,朝朝笙歌;在七八十年代的高峰期,傻人樂園更曾聚集超過近百人的晨運人士,形成緊密社群,每年於樂園落成日子慶祝「傻人誕」。現在仍有十多人每早上傻人樂園晨運,當中更不少是連續上來超過40年以上。
傻人樂園佔地的法、理、情
聽一眾傻人談樂園往事,似是聽神話奇談,跟現在的香港總不太搭調。60年代末,石梨貝水塘一班晨運人士聯群結黨,見到那裏風景好空氣鮮,便各據山頭,擔磚抬泥,把山頂削平,各建樂園。即使1976年政府設立郊野公園,但亦容許保留傻人樂園及其他類近的晨運園地——漁農自然護理署回覆道:「考慮到這些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的設施對自然環境及其他遊人影響輕微,本署一般容許原址保留。」在土地產權幾乎被奉為神聖不可侵的現代社會,一班阿婆阿伯練拳種花耍太極,竟能成功佔用土地,受到認可。
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學系、曾研究傻人樂園的助教洪崇妙說:「這是全世界首宗以康樂為由的『佔地』(squatting),也算是一種香港特色。」40多年後,讓我們重新回顧傻人樂園迫得政府讓步的威水史,也可檢視香港土地公私之間模楜的邊界——除一班長者以耍太極打麻雀來宣示主權外,還有其他可能性嗎?
警察參與剪綵?非法與否的模糊
由晨運人士在六七十年代開墾建設,後來得政府接納並原址保留的晨運園地並非只得傻人樂園。漁護署指全港一共有24個,單單在金山郊野公園便有5個(但有2個因無人使用而被政府拆卸)。
洪崇妙形容晨運人士的佔地為「用作康樂用途的非法佔地」(Unlawful Occupation for Recreational Purposes);雖是非法,在洪崇妙的論文中,可見一張晨運園地「康樂園」1972年的開幕剪綵舊照,而當時參與剪綵的,竟是一名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同是房地產及建設學系的黎偉聰教授說:「當時政府作風親民,相信其時理民府也沒有特別考慮到地權問題,覺得既然這班人不是圍封作私人用途,於是也默認其存在。」
政府收編晨運園地
1976年,香港政府制定《郊野公園條例》,金山郊野公園成為第一批其中一個受法律保護的郊野公園。據曾參與傻人樂園建設的鬍鬚仔指,在1976年前政府已計劃拆除晨運園地,但傻人樂園的一位消防隊長及工程師毅然入稟政府,結果成功打贏官司,得以保留傻人樂園。
可惜,兩位原告人已過身,也無法找到案件編號及判詞,記者無從得知勝出理據為何。
現時,這類晨運園地已經融入郊野公園一部分——漁護署指,他們會定時巡查,若果發現設施擴展會作出跟進;有需要時,亦會幫忙清理垃圾。 洪崇妙亦指出,由於香港仔部分晨運園地位於郊野公園的「康樂區」,更因此而獲得政府投放資源清潔及修建設施。
洪崇妙把這種晨運園地分成四種階段,以闡明其法律地位——第一種是非法的,第二種是經過登記,第三種是受到政府認可 (如在漁農署地圖裏得到標示),第四種則是受劃入分區的晨運園地,如在香港仔由政府出錢修理及興建設施的晨運園地。
昔日土地政策寬鬆
黎偉聰教授也指出,1960、70年代的土地政策比現時寬鬆得多,若公眾有意使用官地,如在農田旁的官地建一間狗房、或想在屋苑附近的官地種花,可向當時政府申請CLL牌照(Crown Land License),每年繳交地租便可使用。
「假如政府不打算利用那片土地建路起屋,而使用者的用途又不會影響他人、又無人反對,那為何不可?政府可增加庫房收入,又可讓土地得到有效使用。」黎教授說。他亦認為,就傻人樂園的例子來說,晨運人士在荒蕪山中開墾一片園地,除為公眾提供公共設施外,其實也有助幫助政府發現有價值的觀景地點,幫助設計郊遊徑路線。
法律如何默許?
晨運樂園非法佔用官地,政府不但不執法,而且還承認為合法——這在法律上又可如何解釋?其實,法律上「逆權侵佔」的概念亦相類似——如侵佔者已連續惡意侵佔私人土地12年以上、或政府官地60年以上,便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因為業主的訴訟權過了一段時限後,便會失效。英語有句諺語『Possession is nine tenths of the law』,即是佔有者在訴訟往往佔有利位置。」一名熟悉土地法的法律人士如此說。
不過,晨運園地並非逆權侵佔,因為佔有者並沒有圍起土地作私人用途,而是開放予公眾從事康樂活動。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很大可能是因為晨運人士並非有意侵佔,也算為其他公眾做好事,所以政府選擇酌情處理。「法律雖是黑白分明的,但也不一定要嚴苛執法,不然社會只會累積怨氣。」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