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2】時代廣場十年Busking血淚史 樂手:摧毀長久默契

撰文:阮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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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不一定由政府管理,數以百計由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分佈全港各區。2008年業主涉未履行地契、規範公共休憩用地責任的銅鑼灣時代廣場興訟案,最廣為人知。今年正好是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訴訟事件踏入十周年,管理方在10月成功申請法庭臨時禁制令,禁止表演者在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演出。由2012年已將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視作舞台的樂隊The Flame創辦人周嘉亮感嘆地說,使用者與管理者那份年月積累而來的默契竟如此脆弱。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只是其中一個指標,今年民間組織審計本港約100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發現不少公共空間的設計較封閉,公眾難以到達,其中15%調查點的保安員更會阻止公眾作告示牌列明的「禁止活動」(例如踏單車)。

樂手周嘉亮曾在英國當街頭賣藝者,他深感當地的居民、表演者及場地管理者頗尊重彼此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阮秀君攝)

在法庭頒布臨時禁制令之前,每逢周末晚上,周嘉亮都拿着擴音器和插電木結他到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演出,並會收取打賞。周嘉亮本身經營生意,街頭賣藝並非主要收入來源,但他愛好音樂,喜歡跟現場觀眾互動,這是他最喜愛的工作。

賣藝六年,周嘉亮體察到公共空間使用者與前線管理者慢慢建立的默契,多年來彼此互相尊重。他形容:「剛開始在時代廣場演出時,管理員及警員常驅趕表演者。過了幾年,大家了解多了,加上媒體的報道令街頭賣藝者的形象提升,前線管理員及警察的態度隨之改變,大家建立了一份默契。」他續指,每次演出時,管理員會循例拍照記錄,但不會阻礙,警方則是收到投訴後要求表演者將音量調低。

2012年起,周嘉亮不時到時代廣場演出,跟市民互動。(受訪者提供)

直至今年8月初,運輸署正式終止旺角行人專用區計劃後,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多了一批演出者,導致管理者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時代廣場地面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

時代廣場管理方呈交的證據,顯示今年8月至10月在露天廣場多次街頭音樂表演,表演者帶同擴音設備和樂器製造噪音,即使距離表演者四米仍錄得逾90分貝聲浪,表演者亦因此牴觸公契條款。至今年10月初法庭頒布臨時禁制令,時代廣場的各式街頭表演活動至此絕迹。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資料
位置:銅鑼灣羅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處地下
面積:3,017平方米(分為有蓋和露天部分)
業權:屬時代廣場業主擁有,業主須負責管理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自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時代廣場由聚集人流、表演交流的地方,回復行人通道面貌。(吳煒豪攝)

昔日供樂手賣藝 今日僅途人往來

今天時代廣場不論日與夜均不見樂手、賣藝人士及駐足圍觀的群眾,只剩下來往匆匆的途人、停下來等候朋友的市民,以及四處巡邏的保安員。周嘉亮慨嘆,多年來大家營造的那份默契在瞬間消逝。沒法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演出的日子,他拿着結他改到中環碼頭表演。不過,隨着賣藝者演出的場地逐漸減少,表演者都擠到僅餘的舞台。他無奈說,演出者鮮有互相遷就。

英國讀書時,周嘉亮經常在Busking,賺取生活費,而當地人亦十分尊重賣藝者的演出空間。(受訪者提供)

大學時代曾在英國街頭賣藝的周嘉亮分享,兩地對街頭表演的取態與文化大不同。「在英國,演出者與演出者、演出者與附近商戶都會互相協調。」而且當地設有較完善的申請制度,場地管理者亦會協助處理各式問題。他曾在商場外的公共空間準備演唱,市政府辦公室職員向他表示,該處即將舉行活動,建議他離開,並協助他前往最近的公共空間演出,令他深感受到尊重。反觀香港,即使市民想申請表演,卻難找到機會跟管理者洽商。

對周嘉亮來說,人們懂得互相尊重,能夠溝通協調,而非相爭相鬥,才能共享公共空間。周嘉亮認為,教育是重要的一環,他希望近年使用者及管理者對公共空間概念的改變能出現轉機。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由來
根據立法會文件,1989年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時代廣場的規劃申請,提出附帶條件包括須提供一定面積的公眾休憩空間。
1992年,當時屋宇地政署(1994年分拆為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署長與時代廣場業主簽定「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規定業主須開放相關用地予公眾作行人通道或靜態休閒活動,讓發展商換取較高地積比率及額外樓面面積優惠。據發展局網頁,時代廣場的公用契約較獨特,容許行人通道作臨時展覽或陳列之用。
及至2008年,傳媒揭發九龍倉集團將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出租牟利。政府入稟向時代廣場索償,指時代廣場一方自1993年起,15年來在未經許可下出租公共空間圖利,單單約78平方米露天用地,每日租金索價高達12.4萬元。

「拓展公共空間」副秘書長黃佳能表示,理想的公共空間應鼓勵社交,促進不同背景的人交流。市民近日失去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舉行活動、運用場地的自由,他感到相當惋惜。他表示,若公共空間淪為一片空地或一條通道,是十分可惜的。

過往外界難以得知「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的數量及位置,但時代廣場的爭議事件後,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分別公布名單,列出相類發展項目。屋宇署列出按公用契約要求在私人土地上的公眾通道或私人樓宇內撥出地方予公眾使用的項目。地政總署則製作兩份名單,一份列出於地契須提供公眾設施的私人發展項目,設施包括休憩空間及行人天橋等,另一份則列出上述相關休憩空間資料。2011年發展局亦針對休憩空間的管理範疇,公布《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

自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時代廣場由聚集人流、表演交流的地方,回復行人通道面貌。(陳焯煇攝)

未規範管理模式 少考慮用家需要

距時代廣場爭議事件十年,民間組織「拓展公共空間」於今年6月至9月,按上述名單普查其中93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當中以公眾休憩空間為主,並參考發展局指引以暢達程度、環境與設施、公眾使用及鼓勵社交等標準分析。結果發現,近四成地點的社交空間質素欠佳;不足四成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在入口設清晰指引,約一半路面設計未能顧及不同能力的用家,例如輪椅人士;只有一半場地能為惡劣天氣提供暫避處;約一成半場地的保安員或會阻止用家進行告示牌列明「禁止」的活動,如遛狗、奔跑、攀爬。該組織關注,現時發展局公布的指引只供參考,未能有效確保休憩空間的質素;相關指引亦未有規範選址及管理模式,場地設計亦少有考慮用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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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140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2月3日)《讓陽光綠意透進來 誰享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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