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Taylor Swift、麥當娜未豁免陪審員 女性合資格路崎嶇
近來有不少人討論-如何才能成為陪審員?誰人可以豁免?
任陪審員,有一定要求,並非人人可豁免,明星也不例外。而女生能當陪審員,原來也是前人努力的成果。
盤點「明星陪審團」:Taylor Swift與麥當娜都曾為陪審員
不少國家的法律制度,均設有陪審團此職。作陪審員是公民責任,除非為醫生、律師、報章編輯及職員等職業可申請豁免,否則都應該出席,名人明星也不例外。
在美國,就連唱作歌手Taylor Swift也曾在2016年8月26日在納許維爾為一宗強姦及綁架案當陪審員。她為此缺席MTV VMA 頒獎典禮。當她被問及職業時,她答:「我寫歌的。」不過,她最後還是沒有完成陪審員的任務,因為她在科羅拉多州另一宗性騷擾案中是被告,法官於是認為她並不適合當此案的陪審員。
另外,麥當娜亦曾在2014年為陪審員,可是最後因為陪審員人數足夠,以及她的出現令法院大樓出現騷動,她只作「後備」。紐約法院發言人David Bookstaver指:「我們今天已有足夠的陪審員,要是我們需要她,她將會出席顧問小組。我們不想創造更多不必要的混亂。」
*以下名人也曾為陪審員:
女性曾不合資格當陪審員?
不時看到有關陪審團的文章,竟大多有關如何豁免,申請原因千奇百趣,包括已買了機票與碩士生英文程度欠佳。但其實,能當陪審員的是權利也是責任,得來不易,於女生而言更甚。
在1870年,Eliza Stewart Boyd是美國第一位女陪審員,但那時的制度對女性來說,還是非常不公平,直到1912年,某些州份才放寬對女性的限制,如華盛頓。
英美法制不同,但英國女性陪審員同樣經年爭取。英國《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18)廢除了禁止女性投票的條例。即使如此,很多女性還是被禁止參與要職,就如陪審員。直到1919年,更多有關性別平權的法令,情況才有所改善。雖然平權愈來愈多人關注,但陪審員這公民義務與責任卻不是很受歡迎,報章也時時報導有關婦女各有原因都想避免當陪審員。
與此同時,按當時陪審員的要求,也令當時的婦女更難合符資格。例如,他們需要擁有一定的財產、地。在1925年,合資格約有6758位男性,卻只有1503位女性。即使他們合符資格,也要由公司選拔提名、按不同案例挑選;法官更可提出陪審團全男性要求。由此可見,雖然法案對兩性平權來說是一大進展,但女性當時還是受到一定的歧視。
在香港,怎樣才可當陪審員?
陪審員的有關條例穿越百年,來到今天,已進步很多。那在香港,怎樣才能當上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任何21至65歲的香港居民,只要有良好品格、精神健全、沒有聽障與視障、語言能力足以明白法律程序,便有資格成為陪審員。現時的行政措施把未達中七或以上學歷的人士排除在名單中,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
出任陪審團是社會責任,一般而言是不會獲得豁免,但若從事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法官、公職人員、醫生與報章編輯等等工作,則可以得到豁免。僱主也不得因僱員出任陪審團影響上班,而解僱員工,否則可被判罰款甚至入獄。陪審員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在場,只可在陪審員休息室範圍內討論審訊內容,但不得跟其他人討論,陪審員也有專屬的餐廳、休息室與電梯,確保裁決公平公正。
參考資料:Forbes, First Hundred Ye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