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本事借錢?欠好友5000人仔16年 僅還一千獲接納 法院咁判惹議
傻眼!借錢真的可以不還?河南法院日前公布案件,段姓男子於2008年時向姓李男友人借了5,000元人民幣(約5,700港元),約定好還款期限後,多年來他一直「走數」沒還錢,至2023年好友不忿將他告上法院。段男指事件距今16年,李男一直未曾催他還錢,但念在2人曾是好友,現願意「支付」1,000元人民幣(約1,100港元)。段男的抗辯理由竟獲法官接納,因為法定的民事權利訴訟有限期僅3年,該權利已過期,故判段男只需還1,000元。案件判決令網民震驚,質疑段男的措辭明顯承認了欠款,揶揄判決「正義不僅會遲到,還會缺席」。
內媒報道,河南孟津法院日前公布案例,段男於2008年1月1日向朋友李男借5,000元人民幣,約定好借款的利息及半年的借款限期。未料段男直至2023年都未還錢,李男唯有狀告法院要求還錢。
段男辯稱借款實際是發生在2007年,距今已經16年,但李男一直以來未有要求他還錢,但考慮到2人曾經是好友,現願意「支付」1,000元人民幣。
法院調查發現,李段2人約好借款時有約定還款期限,到期時被告未有還錢,李男應已即時知道權利受損,3年的訴訟有效期在當時開始計算。案件中李男未能證明自己在訴訟有效期內曾經向被告要求還錢,或有任何令訴訟時間中止、中斷或延長的事由,所以訴訟期已3於2011年6月30日屆滿。
案件涉及追討欠款,段男提出訴訟時效問題屬有效抗辯,故李男在事件中的民事權利已不受法院保障,最終判段男還款1,000元人民幣,駁回李男其他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官提醒,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法律程序上是有還款的限制,如約定還款期限到了,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要及時催還。如果訴訟期過了,債務人以此為由抗辯,法院會予以支持。債權人要積極行使自己權利,因為該權利會「過期」。
判決令網民難以接受,炮轟段男「不要臉到這個地步了」、「果然是好朋友,坑的就是熟人」、「幾千塊錢看清了人品,借錢的也好意思!」。不少人認為段男在庭上已經認了自己欠款的事實,「這欠債者既然已承認欠款,就應該還錢,不能讓好人傷」、「在我們這裏,正義不僅會遲到,還會缺席」。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