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精神:香港特首要比國家主席年輕?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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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 4 章第 1 節第 44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當中「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在外國無居留權」兩項,在剛過去的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期間,都曾經引發過參選人的資格爭議。但這裏想說的,是該條文設下的第一個條件,亦即年齡必須達 40 歲。

著名法學家、前《基本法》草委蕭蔚雲教授。

特別行政長官年齡必須達 40 歲,這個條件看上來很簡單直接,但實際上卻是當年《基本法》起草與諮詢期間爭議最大的一項。

有人感覺 40 歲還是太年輕了,有人反而覺得 40 歲太老,等於阻礙青年參政;有人主張完全取消年齡限制,有人認為設了下限就要兼備上限;有人建議降到 30 歲或 35 歲,有人提出增至 45 歲或 50 歲……可是從初稿到定稿,儘管經過幾年討論, 40 歲的規定仍然保持不變。

為什麼要堅守 40 歲的規定呢?負責擬定相關條文草稿的蕭蔚雲為我們給出了答案,原來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 章第 2 節第 79 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所以香港特別行政長官年齡限制應該比其略低一點,既可具有一些工作經驗,但又不會顯得年齡太大。

1990 年,蕭蔚雲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書解釋行政長官資格由來。

至於此一安排是否別有深意,想要暗示國家地位在各方面高於香港?抑或不想出現國家主席對特別行政長官「敬老」的情況?這些恐怕已經無從查考。

然而有趣的是,香港至今僅得一屆特別行政長官較時任的國家主席年長──於 2002 年連任的董建華。他比 2003 年成為國家領導人的胡錦濤大 5 歲,同時也是唯一一位未能夠順利完成五年任期的特別行政長官。

無獨有偶,今年三位特別行政長官候選人裏,落選的曾俊華、胡國興分別比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大 7 歲和 2 歲,勝出的林鄭月娥則較他年輕 4 歲。曾俊華於 1951 年 4 月 21 日出生,胡國興於 1946 年 1 月 13 日出生,他們的年齡都在 1953 年 6 月 15 日出生的習近平之上,唯有林鄭月娥是在 1957 年 5 月 13 日,沒有「齡高蓋主」。再考慮到其中的一場選舉辯論裏,有人急欲澄清自己未夠 60 歲,是否表示在特首選戰中真的暗藏歲數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