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資料室】謝霆鋒羅鈞滿曾被判 社會服務令究竟要做乜?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兼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因於2014年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早前分別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其中,羅冠聰及黃之鋒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及80小時。
坊間常說社會服務令意味著被告要「油牆」(髹漆牆壁),到底履行社會服務令有甚麼實際工作?若不遵守社會服務令,會有甚麼懲罰?《香港01》整理4條問答,助你進一步了解社會服務令。
(1)社會服務令有咩做?
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社會服務令主要規定刑事罪犯進行對社區有益的無薪服務,包括在醫院、政府、慈善機構、教育或康樂等機構工作。常見的社會服務工作包括在圖書館包裝圖書、前往老人院剪草、清理垃圾、清潔公廁及髹欄杆等,多為體力勞動工作。
(2)甚麼人會判社會服務令?
根據社會福利署資料,法庭可向14歲或以上、干犯可判監禁罪行人士,判處不多於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一般而言,獲頒社會服務令的被告須符合條件,包括初犯罪行或只有輕微案底、重犯機會微、家庭背景良好、有良好的工作表現證明、正在受僱或證明有工作前景、表現真心悔改等。
(3)誰曾被判社會服務令?
翻查資料,不少名人均曾被判社會服務令。行政會議前成員張震遠去年因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約34萬元薪金,認罪後判監6周,上訴至高院後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此外,藝人謝霆鋒於2003年因捲入「頂包案」,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藝人湯盈盈、羅鈞滿、蔡一傑亦曾因醉駕而被判100至160小時不等的社會服務令。
(4)履行社會服務令期間,表現不佳會怎樣?
若被告遭告發不遵行社會服務令內容,裁判官可發出傳票,要求被告前往裁判官席前,或發出手令逮捕被告。若裁判官認為被告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守社服令,則可判被告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或撤銷社服令並再次判刑,等候應訊期間可將被告還押。
學民思潮前召集人林朗彥於今年5月,被指在履行社會服務令期間表現未如理想,包括曾遲到、失約,一度被收押看管。林其後求情承諾會遵守感化主任指示,裁判官最終同意讓他繼續執行社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