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案】Netflix播港劇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少女被殺割乳頭
以懸疑奇案為賣點的港產劇《陽關道》將於本月22日在Netflix開播,13集劇集以香港3宗謀殺案為藍本,當中包括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1984年伊利莎伯大廈花槽雙屍案、以及2011年淘大花園無屍兇案。其中跑馬地紙盒藏屍案死者為16歲少女,疑被勒斃後赤裸的屍體被置於電視機紙盒,其乳頭被割及陰毛燒焦,處女膜則完整。該宗是香港開埠而來首宗無目擊證人、無認罪口供、單憑科學鑑證而定罪的謀殺案。案中僅憑7條纖維將被告歐陽炳強入罪,而被告由審訊至上訴、由罪成至入獄,長達二十多年來均自稱無辜,令外界對是否冤案存疑。
至1997年,歐陽炳強透過認罪知錯申請有條件假釋,至2002年獲假釋出獄,當時他已坐監近28年。時至今日,仍有人積極研究該案的細節及疏忽地方,認為當中仍有甚多疑團未解,案件更多次寫成書及拍成電視劇及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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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當年報章報道及資料,1974年28歲歐陽炳強在觀塘一間工廠任職文員,月薪560元,與妻子張金鳳育有一名年幼女兒,一家三口住在柴灣翠文道。因生活擔子沉重,歐陽炳強經朋友介紹,到跑馬地黃泥涌道「安美飲品公司」的雪糕店從事夜班兼職工作,周天都要上班,月薪360元,工作時間由傍晚6時至晚上10時,負責賣雪糕及結算當晚帳目,因此管有雪糕店多條鎖匙,包括設有電話的閣樓,而閣樓則設有小型工場,需要密碼開門才能進入,但歐陽炳強並未獲告知密碼。
16歲女死者卞玉英體重約100磅,與家人住在西灣河興民街一單位,父母在筲箕灣經營魚檔,連同卞女共有8名子女,卞女排行第六,在銅鑼灣的達成英文夜校就讀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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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女當時與舊同學陳彬彬仍有來往,曾將音樂錄音帶借給陳女,隨後致電相約對方於1974年12月16日在跑馬地電車總站取回音樂錄音帶,當日卞女在寓所接聽過2個電話,至下午約5時離開寓所,前往北角新聞大廈為兄長登廣告,至傍晚6時半,陳女接到卞女來電,要求她立即到電車總站交還音樂錄音帶,當時語氣略為緊張,背景亦傳出雜聲。陳女依時赴約,但卞女沒有現身,而且自此失去音訊。
至翌日早上7時許,跑馬地黃泥涌道21至23號一間獸醫診所門前,有一個經繩索綁着的電視機包裝紙盒,診所職員嫌紙盒擋着門口,遂將它移至渠邊,隨後有清潔女工見狀,由於紙盒太重,一度以為是狗屍,剪開繩索查看,驚見內有少女裸屍。
警方到場調查,發現一具裸女屍體蜷縮在盒內,兩手彎曲,兩個乳頭遭到割去,陰毛亦被燒焦,身體有多處瘀傷,生前疑被虐打;而其頭上有紅膠片,左肘上有「未旱」字眼的字條,盒內有其他鐵線。驗屍報告顯示死者處女膜仍然完整,死前約3小時曾經進食,失蹤當晚遭人勒斃,其陰毛燒焦位置由電焊造成,而乳頭是死後才被割走。
警方調查後確定卞女的身份,更發出1萬元懸紅緝兇,但未有重大突破。而卞女遇害後2天,即1974年12月18日,其生前就讀的夜校點名簿不翼而飛,警方需靠老師的口供,才得知卞女遇害當晚沒有上課。
當時有「光頭神探」之稱的貝亞留意到紙盒沒有太大損毀,加上女死者的體重,估計兇手如有駕車,就可以到荒山野嶺屍棄,但屍體棄在黃泥涌道,因此初步相信兇案現場就在附近;基於女死者的陰毛被燒焦及左肘的字條,他確信案發現場更可能是工場,並設有電焊槍。
探員同時亦在棄屍地點附近搜索,留意到安美閣樓設有一個小型工場,發現場內有一卷白紙與女死者左肘的字條紙質一樣,遂帶走其他與盒內物件相似的證物。警方調查後得知案發當晚只有歐陽炳強獨自一人在店內,所以開始鎖定他是兇手。
至1975年1月3日,警方首次帶走歐陽炳強及其衣物協助調查,隨後將他釋放。歐陽炳強曾先後10次向警方錄取口供,寫了4份供詞,甚至在供詞簽名加上「我簽名並不是承認謀殺」,更多次強調不認識卞女,亦未見過她到安美買雪糕。歐陽炳強隨後日子在安美返工時,曾接到有人來電稱見到他犯案,要求支付1000元掩口費,歐陽炳強仍不為所動。但約2個月後,即同年3月27日,警方正式以謀殺罪名拘捕及控告歐陽炳強,並將他押到中央裁判司署提堂。
歐陽炳強在庭上供稱「我無殺過人,我唔知道,望法官查明此事及准以保釋」,但遭拒絕保釋之餘,更由於表證成立,案件將於同年10月15日在高等法院審訊,由5男2女組成陪審團。警方在庭上呈上至少200件證物,打破當時法庭呈上證物的數量,更透過科學鑑證試圖令被告入罪,控辯雙方展開激烈交鋒,更安排女警扮演「死屍」返回棄屍現場「案情重組」。
警方的理據︰
1. 科學鑑證專家從女死者身上發現269件纖維,當中有7條與被告的西裝纖維相同
2. 兇案當晚只有被告一人當值,所以警方沒有調查雪糕店其他人
3. 女死者左肘的字條寫着「未旱」,而安美小型工場有紙條寫着「修妥」,另有有一卷白紙,三者的紙質均相同
4. 女死者頭上紅膠片與安美閣樓工場電線內紅色膠套相同
5. 法醫起初判斷卞女的死亡時間為1974年12月16日晚上9時至翌日零時,但由於女死者死於窒息,屍溫變得較高,所以死亡時間改為當日傍晚6時至翌日零時。歐陽炳強於當晚離開安美的工作時間紀錄卡為晚上10時13分,換言之,他有機會在安美犯案
至同月27日,一名19歲工廠女工更在庭上作供稱,過往在九龍一個碼頭及筲箕灣渡海小輪碼頭,先後遭被告燒裙灼腿,其同行友人亦認出被告,證供成為「致命武器」,控方以此證明歐陽炳強有心理變態的傾向,認為卞女有可能是獨自到安美借電話,被告垂涎她的美色,強暴不遂將她殺害。
即使沒有目擊證人見到行兇過程,但物證卻令歐陽炳強處於下風,他自辯時否認曾對女工燒裙灼腿,強調除了親友及妻子外,自己一直不會容許陌生人入店借電話,以免讓壞人有機可乘。他更形容卞女樣子普通,兇手有機會穿着與他所穿的西裝質地相同的服裝犯案,更指「生活雖然清苦,但過得很愉快,絕對不會做出愚蠢的事情,這次遭到此種事情,非常不幸」。
但歐陽炳強的證供不獲陪審團信納,至1975年11月3日,陪審團經過約3.5小時的商議後,一致裁定歐陽炳強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處死刑,因英國已廢除死刑,故當時港督將他特赦為終身監禁。
堅稱無辜的歐陽炳強亦踏上屢戰屢敗的上訴之路,終極被定罪為殺人犯。本港法例規定,謀殺罪成唯一的定罪就是終身監禁,但政府於90年初修訂法例,終身監禁犯亦可有條件假釋,歐陽炳強入獄近28年後,於2002年獲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