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港鐵月台騎電動行李篋代步!網民:鬼唔望佢炒車 法例咁列明

撰文:桃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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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電動行李篋(電動行李箱/智能電動行李箱)熱爆,用家可坐上行李箱以作代步,故吸引不少人購買。日前有乘客搭乘港鐵時,於站內目睹有女子騎着電動行李箱代步,穿梭於月台範圍,他認為太危險,故拍片至社交平台公審,怒言「鬼唔望爆炸」。有網民批評女子騎電動行李箱行為,「有無咁懶啊,行兩步都唔想」、「地鐵入面應該唔用得」、「鬼唔望佢炒車」。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25條列明,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運輸署方面亦有指,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方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有女子於港鐵站內月台,使用電動行李箱代步。(threads影片截圖)

港鐵月台使用電動行李篋

該男乘客在threads帳號發帖,並上傳影片,可見於上環港鐵站的月台,有女子騎着電動行李箱從其身過駛過,雖然當時月台乘客未算多,但他就不滿對方行徑,遂公審「鬼唔望(佢)爆炸」。其實「電動行李箱」與一般的行李箱外型並無太大差異,只是它的特點設有電動伸縮扶手桿,只要用家將手柄拉出再坐上行李箱,即可當作小型車般代步。

樓主不滿對方擾人行為,拍片公審「鬼唔望(佢)爆炸」。(threads影片截圖)

網民:鬼唔望佢炒車

片段掀起網民熱議,「有無咁懶啊,行兩步都唔想」、「利申酒店人,試過有(大)陸客坐呢類行李箱由車路直入大堂,即時大聲喝止叫佢停:『酒店唔俾在大堂行電動車,唔滿意就向集團高層投訴』」、「我試過(喺)商場俾個細路用呢部嘢撞, 我一腳伸埋去」、「鬼唔望佢炒車」、「想睇佢跌到趴低」。有人討論使用電動行李箱有否觸犯法例,「其實好多地方唔俾用,尤其是室內」、「地鐵入面應該唔用得」、「可以同職員講」、「做乜當時唔喝停佢再報警」。

不過有人就猜測片中使用電動行李箱女子會否有苦衷,「可能佢行動不便呢」;惟樓主回覆看到對方「好好力添搬部機上落電梯」,同時指出若是行動不便人士,理應使用電動輪椅,而非騎電動行李箱作出影響他人,或涉及違法行為。

電動行李箱設有伸縮扶手桿,用家將手柄拉出再坐上行李箱,即可用作代步。(示意圖/網上圖片)

法例這樣列明

據《香港鐵路附例》4A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雖然電動行李箱未必包含在上述規定,不過同章第25條亦列明,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

另外運輸署指出,現時使用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可能違法,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表明,任何人若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被罰款2,000元或監禁3個月。

(threads@tsang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