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旗下5司機非法取酬等2罪成 罰款1萬停牌1年 被告表明上訴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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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放蛇」拘捕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多名男司機,其中5名男司機同被控以「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案件今(10日)於西九龍法院作裁決,裁判官指五人的服務與白牌車無異,裁定全部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並判被告非法取酬各罰款3千,無第三保各罰款7千,全部須停牌一年。

5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取酬等罪名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Uber 是創新的運輸模式,而且十分方便,故對乘客而言確是十分吸引,但私家車接載客人是必須受規管及控制的,否則乘客的安全會受影響。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

五名被告分別是商人陳子麟(40歲)、工程師梁愷信(34歲)、司機劉均榮(53歲)、售貨員陳鍵豐(29歲)和保險經紀陸振邦(43歲)。辯方即稱會申請上訴,並要求暫緩執行命令,獲裁判官批准,但須於今天內交文件至法庭。

官指條例要打擊私家車作商業用途裁客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指,《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打擊私家車以商業用途載客。雖然現時的互聯網發達,人們從前要在路上截車才能使用運輸服務,惟現在只需按下按鈕,便能使用服務,但條例原意仍是要規管私家車接載客人的行為,及保障乘客安全。而案中的5名被告,雖然未有直接向客戶取酬,但他們為乘客提供服務,亦有收取酬勞,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實與白牌車無異,故裁定5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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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也認同Uber是很方便的創新運輸模式。(資料圖片)

辯方堅稱Uber有買第三者保險

辯方求情時指,5名被告月入為1.5萬至2.5萬元,他們均稱Uber有購買第三者保險,而在警誡下,第4被告陳鍵豐亦向警方透露Uber 向有買第三者保險。辯方強調,Uber 的確有向在荷蘭註冊的公司買下價值5百萬美元的第三者保險,當中承包地區包括香港,而乘客也可向公司申報賠償。

惟蘇官認為,所有司機都知悉在港駕駛須買第三者保險,而保險事宜更是每名司機都應關心的事宜,故認為有關說法難以置信,而被告並無出庭自辯,故沒有證據支持他的說法。蘇官又下令將案中被告的手機及iPad充公,但電話卡可歸還給被告。

控方指被告確有作出載客的犯罪行為

控方早前結案陳辭時指,從證供而言,被告確有駕駛車輛載客的犯罪行為,而被告下載Uber應用程式,得知Uber收取乘客車資,因此被告是知道車程性質是載客取酬。若法庭准許被告及Uber毋須領牌載客,便會違背法例保障道路安全的原意。

辯方則指《道路交通條例》涉及出租車許可證的條文字眼,自1982年生效至今都沒改變,未能追上時代科技,無法涵蓋Uber的營運模式。眾被告身為Uber司機,僅與Uber存在合約關係,案發時被告駕駛目的亦只為履行與Uber的合約責任,並非載客取酬。

運輸署冀判決起阻嚇作用

運輸署發言人回應表示,政府希望這個判決能起阻嚇作用,並會繼續有關的執法工作。發言人續指,載客取酬的服務必須依法規管,倘若不受規管而任意擴展,等同鼓勵「白牌車」活動,令公共交通系統無法繼續有序規劃;使現時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交通服務的根基將受到動搖,影響其高效可靠及長遠健康的發展

案件編號:KCCC ‪274-2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