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人道毀滅就是愛?
左一句「愛協真名叫愛殺動物協會」、右一句「你送隻狗去愛協等同謀殺」,但有多少人鬧完之後會認真思考如何從根源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究竟怎樣才真正令生命得到尊重?
「你給姐姐一點提示好嗎?究竟我應該怎樣決定?我不想看到你這麼辛苦…」當我決定把伴我十載的北京狗送去人道毀滅之前,那整整一個月我都問牠這個問題,牠總是眼睛一眨一眨、依依不捨的看着我,牠雖受着癌魔折磨,但好像在回答我說希望能多陪我一天得一天。又也許…是我內心希望牠能陪我一天再多一天吧。
最後,腫瘤大得穿出體外、腐爛、甚至生了很多白色幼蟲,每天回家一開門就是一陣豬肉檔的味,我只能心如刀割地把牠送到獸醫處。所謂的人道毀滅,是向牠注射過量麻醉劑,直至牠心臟停頓,獸醫再三問我是否確定要留在診症室看着打針,因為狗在注射前會極度驚慌、反白眼甚至失禁…主人未必受得了這畫面,不過我還是選擇留下來陪牠到最後,牠發出淒厲的叫聲,然後便沉沉睡去。
由牠第一次發病、照X光、磁力共振、做手術、復發、擴散…牠和我們一家整整被折磨了一年,這一年我反覆思考生命,出現最多的問題是「我憑什麼去決定另一個生命的存亡?」這也是動物權益界爭辯得最激烈的議題,而論這議題難免會提及愛護動物協會(SPCA)。
左一句「愛協真名叫愛殺動物協會」、右一句「你送隻狗去愛協等同謀殺」,但有多少人鬧完之後會認真思考如何從根源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究竟怎樣才真正令生命得到尊重?
請認真思考何謂「尊重生命」
早兩日有媒體發放一條片,指SPCA阻一位小姐領養一隻走失的貓,更把貓人道毀滅,然後片段有好幾個鬧SPCA的訪問。我認同SPCA應該交代清晰的人道毀滅指引,但我想問那些大罵要取消人道毀滅的人,如果SPCA把全香港的流浪貓狗都收養了、養活了(暫只計貓狗,未計其他流浪動物),那究竟哪裡有地方收容如此大量的貓狗?香港人,樓不夠住、堆田區又話就快爆,有幾多既得利益者願意放棄寶貴土地,撥地出來養流浪貓狗?我探訪過不同的動物組織/機構,其中一間在新界深山之中,的士都進不了,要步行又爬高爬低的進去,願意每天這樣進出的義工們,每個都是充滿愛心的大好人,但荒山之中衛生當然欠佳,數十隻狗吠個不停,地上有枯葉、狗毛、狗糧、狗糞…加上一股濃烈的刺鼻氣味,這樣…狗就幸福嗎?衛生環境差,自然容易生病,細機構無法負擔高昂的獸醫醫療費用,狗就唯有繼續病,硬要把所有貓狗養下來,就是對牠們最好嗎?
SPCA最大的錯:跟政府鬥官僚
我們希望讓流浪貓狗有生存機會,應該先提供生活空間。香港的公屋、居屋及大部份私人屋苑都嚴禁養狗,那請問SPCA的狗可以給誰領養?SPCA最抵鬧的不是殺狗,是官僚!他們多年堅持不激進,要循序漸進,喂,香港SPCA早於1903便成立,還早過第一次世界大戰;1992年灣仔center落成,都成形了吧?24年來都沒有成功推動政府改革那過時、僵化的政策,獨居老人住公屋,想養隻狗作感情寄託也不能,這是什麼制度?雖然上月有動保團體宣佈,指獲房屋署回應,公屋租戶只需註冊醫生證明有感情需要,或可飼養伴侶犬。但2003公屋扣分制到現在,才說「有可能」養。再者,狗圈朋友一直擔憂,指主動交出醫生紙,等同向房署自首,萬一交完醫生紙但不獲批,那要把狗棄掉嗎?種種不清晰,狗兒還是不能見光。
部份主人沒把狗管教好,引致滋擾,所以便一刀切不准養狗?明明有很多人冷氣機滴水滋擾他人,那為何不一刀切嚴禁安裝冷氣?公屋戶冷氣機滴水會被扣分,那何不先讓住戶養狗,狗隻隨處便溺/滋擾到他人後才扣分?
我深信SPCA上下都是有愛心的,拯救動物的工作很辛苦也帶有危險性,而且每天都要被其他愛動物人士罵無人性、偽善,心理質素要很高才可,可惜的是他們有心,卻似乎無力。
法例嚴重過時 SPCA卻無盡力推動改革
虐待流浪動物的新聞不斷,政府卻任由相關條例繼續過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草擬於1935年,那是81年前的法例!我們竟然沿用至今,其中一節:「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均有機會觸犯法例,我們由字眼中已看到條例有多古老,「過度策騎」、「過度驅趕」、「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這些文字很難叫2016的腦袋呈現圖像,因為我們乘的是每年加價的港鐵,不會以牛和馬作運輸工具,更不可能策騎貓狗。SPCA雖也認同條例過時,但這麼多年又成功做了什麼迫政府改進?在等政府主動嗎?你不改、我不迫,你不迫、我不改,SPCA和政府在鬥官僚。
雖然立法會於2006年通過修訂第169章,把最高罰則由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但檢控情況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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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舉報數字 |
153 |
129 |
77* |
檢控宗數 |
11 |
15 |
19 |
被定罪的宗數 |
9 |
13 |
18 |
被定罪的人士的判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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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即時監禁 |
3 |
1 |
3 |
(ii) 社會服務令 |
3 |
3 |
3 |
(iii) 感化令 |
1 |
1 |
0 |
(iv) 簽保/有條件釋放 |
0 |
0 |
0 |
(v) 罰款 |
0 |
7 |
9 |
(vi) 緩刑 |
1 |
1 |
3 |
(vii) 警誡/無條件釋放 |
0 |
0 |
0 |
(viii) 入院令 |
1 |
0 |
0 |
*2012年的舉報數字為截至9月
依上圖看,政府接獲的懷疑虐待動物舉報個案三年加起共359宗,就只有40宗被定罪,政府解釋指:「大部分舉報個案經相關部門調查後均證實為不涉及虐待動物。」政府講真定講假?邊個知?這個時候SPCA是否應該要求政府提交更多數字和詳情?
SPCA同漁護署、警方、食環署於2011年成立了檢視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處理工作小組,如此緊密的關係,是否可以迫政府行多幾步?
動物議題很容易趨向煽情,「一隻都不能死」是否就是最好的愛?活下來,牠又何去何從?這才是要急切解答的問題。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