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未解決 · 一|新生代原居民的掙扎:丁屋是「家」還是「產」

撰文:李淑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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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小就不是在圍村長大,也不認識村裡的任何人,『丁權』對我而言一直都很陌生。」23歲的子軒是新一代元朗「原居民」,但出生之後一直住在市區,目前在英國攻讀碩士學位,自詡是圍村的「局外人」,甚至鮮少向人提起自己的身份。父母目前正在積極遊說子軒行使作為「新界原居民後裔」的特別建屋權利,向地政總署申請免補地價興建一所小型屋宇(俗稱「丁屋」),這令子軒心裡五味雜陳......

「丁屋政策」系列報道四之一

3歲的子軒是新一代元朗「原居民」,出生之後一直住在市區,目前在英國攻讀碩士學位,自詡是圍村的「局外人」,甚至鮮少向人提起自己的身份。(受訪者提供)

不能說的特殊身份

獨自租住在愜意的小房間、閒時臥在草地上沐浴陽光、起興約上好友享受精彩夜生活——這是子軒在英國的日常。作為擁有「丁權」的元朗原居民後裔,他和一般香港市民沒有什麼區別,在市區長大、讀普通學校,直到高中才搬到父親新建成的丁屋居住,但平時很少和親戚之外的村民互動,而且沒過多久就負笈英國,短期之內也不打算回流。

相對於普羅大眾而言,子軒沒有面對過所謂的「住屋困難」,最「難」的可能就是目前陷入要不要向地政總署申建丁屋的掙扎。他原本對於作為「原居民後裔」感到自豪,畢竟是個特殊群體;但隨着土地房屋問題日益嚴峻,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和沒有房子「普通人」之間的矛盾也日漸突顯,他不再向人提及自己那個特殊身份,甚至覺得一些濫用丁權的做法很不應該,對其他人也很不公平;可是,家人傾向認為丁權是每個原居民的應有權益,並且奉勸他說,政府批地需時,動輒五至十年,着他現在開始申請。

「對很多原居民來說,『丁屋』沒有什麼特別情感。」子軒告訴《香港01》,根據他的認知,「很多原居民都會出售丁屋,或者逐層分租,然後一邊收租、一邊住在市區的私樓。」而他自詡是個「非物質青年」,也同樣認為丁屋對自己沒有實質意義,他反倒更希望在英國學有所成之後,可以憑藉自己努力實踐人生理想——那才是最有意義的事。

如今有不少像子軒一樣,早已脫離圍村生活的原居民,甚至旅居海外地區多年,卻仍然享有申請興建丁屋的資格。(資料圖片)

新界土地皆為「官地」

子軒之所以陷入這種行使丁權與否的兩難,除了脫離圍村的生活經歷之外,也許和教育經驗息息相關。父母學歷較高,對他採取「積極不干預」的管教方式,不會刻意灌輸圍村習俗、男丁、家族等等傳統觀念。而他在大學修讀外國研究,到英國後又接觸到不少平權概念,凡此種種全都驅使他重新以「局外人」的目光重新反思自己擁有的丁權。

不過,子軒的高學歷父母,仍然希望兒子行使作為「新界原居民後裔」的特別建屋權利。也許,教育也無法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而這一切還得從大英帝國強佔香港說起。

1842年,清朝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翌年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把包括鴨脷洲和附近島嶼在內的香港島割讓予對方。55年後的1898年,英國又迫使清朝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包括九龍北部至深圳河及235個島嶼在內的新界地區。但在1899年,當港英政府正式接管新界時,村民誓死抵抗,觸發「新界六日戰」,數百英軍傷亡。港英政府因而讓步,同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新界傳統習俗及鄉民土地權益,結果得以在新界丈量土地、重新確認土地業權,並且宣布所有新界土地皆為「官地」,將村民的「土地永業權」改為「承租權」,但也為新界土地買賣設置一些限制,留下隱患。

直到1970年代,港英強行租借新界接近70年,新界仍然缺乏整體城市規劃策略。土地開發相當有限不說,約有六成樓宇屬村民自行搭建的臨時或非法屋宇,無論建築質量和環境設計都欠佳。時值「六七暴動」過後港英政府大興改革,需要大量土地發展新市鎮,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局於1972年12月1日推出「小型屋宇政策」,容許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男丁),擁有一次以免補地價、私人協約或換地的方式,在指定的鄉村式發展地帶,興建一所面積700呎、樓高最多三層的鄉村小型屋宇(丁屋)。

1972年12月1日,小型屋宇政策正式實施,新聞稿顯示當局表明是向新界鄉郊居民提供體面、安全、更大、更衛生的永久居所,並強調是為「新界發展計劃」而設的「過渡性措施」。(政府檔案處)

政府有權修改丁屋政策

翻查丁屋政策正式實施當天的新聞稿,當局表明是向新界鄉郊居民提供體面、安全、更大、更衛生的永久居所,並且強調是為「新界發展計劃」而設的「過渡性措施」。1980年代後期起草《基本法》,曾就原居民權益進行全盤檢視,儘管有不少意見認為,回歸後在香港的中國人應該一視同仁,不應再有「原居民」與「非原居民」之分,但最終仍在《基本法》確認「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原本只是作為臨時恩恤措施的小型屋宇政策,則被不少原居民視之為生生世世的「丁權」。

原則上,隨着原居民居住環境得到改善,丁屋政策就完成任務,政府應該重新檢視其延續性。再加上,香港土地供應緊張,原居民與非原居民之間的土地分配非常不均,越來越多聲音不滿丁屋政策。例如在1997年回歸前夕,立法局審議數項與平等機會有關的法案時,曾有議員以性別歧視為由動議取消,可惜不獲通過。回歸後,即使社會屢有意見要求特區政府檢討,但當局總以小型屋宇政策所涉問題複雜為由,不願提供時間表。

直到2012年6月,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在升任新一屆政府的政務司司長前夕,首次明確指出不可能無限期維持丁屋政策,並建議以2029年為界線為丁權「截龍」;可是,她履新之後開始封口不提,在2017年競逐特首期間,更「轉口風」指有關問題「不可以簡單處理」,到就任行政長官之後更是屢屢拒絕評論,亦不曾在《施政報告》提及。

在此期間,「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於2015年入稟法院,指丁屋政策對不同祖先、不同出身人士作出差別待遇,違憲及違反《人權法》。幾經上訴,至2021年11月,終審法院作出終極判決,裁定丁屋政策時受《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的「傳統權益」,故男性原居民仍可繼續以私人協約、換地或免費建屋牌照等三種形式建屋;不過,該「權益」只是「申請權」,特區政府仍有權否決申請,亦可修改整個丁屋政策。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於2015年入稟法院,指丁屋政策對不同祖先、不同出身人士作出差別待遇,違憲及違反《人權法》。(資料圖片)

脫離鄉村生活仍享建屋特權

過去兩年,香港政治局勢發生巨變,關於「丁權截龍」或「丁屋檢討」的說法也鮮少被立法會議員提起了。然而,丁屋政策本身的漏洞,以及其所衍生的「套丁」亂象,卻從來沒有被解決。一個很不合理的現象是,如今有不少像子軒一樣,早已脫離圍村生活的原居民,甚至旅居海外地區多年,卻仍然享有申請興建丁屋的資格。

根據地政總署符合批建小型屋宇的資格準則,申請人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二是年滿18歲,而且無須擁有居港權。2019年,地政總署及鄉議局曾公開表示,擁居港權與否並不影響原居民身份及丁權,因為「根據政策只要是新界原居民,他本身現時居於什麼地方並非考慮因素。」而申請人只需要提供族譜或祖堂成員名單,並證明自己是村民身份,便可申請興建丁屋。

目前到底有多少原居民擁有興建丁屋的資格,政府一直未有統計。根據1987年鄉議局向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提供的文件,估計當時有47萬名新界原居民,其中海外原居民達約26萬。翻查鄉郊代表選舉登記選民資料,原居民選民一直佔所有登記選民人數的一半。

1977年,在西貢約1000宗丁屋申請中,只有少數為了居住需求,當時西貢理民官形容,丁屋政策像「印銀紙」。(政府檔案處)

漏洞處處像「印銀紙」

更令社會反感的是,政策漏洞催生了不法買賣丁權的手段,俗稱「套丁」,變相成為地產商與新界鄉紳提供濫權謀利機會。 「套丁」是指擁有丁權但沒有土地可以興建丁屋的男性原居民,會將有關建屋權利出售予擁有土地但沒有無權建屋的地產商;而從表面上看,是地產商以低價賣地給該原居民,但實際上,丁屋權益是由地產商持有。

香港歷史檔案館資料顯示,早在港英年代,政府已經知悉丁屋政策被濫用。1977年,在西貢約1000宗丁屋申請中,只有少數為了居住需求,而不少申請者都在西貢和離島等景色優美的地區,大規模興建渡假屋。當時西貢理民官形容,丁屋政策像「印銀紙」。

除了「套丁」之外,也有不少原居民透過轉售丁屋獲利。儘管政府設有轉讓限制,但力度有限:若要在丁屋建成後(即獲發滿意紙後)五年內轉售,須先向分區地政處申請,並繳交補地價;但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則可免補地價自由買賣。

從地政總署在2010至2019年的數據可見,獲准轉售數字維持在每年300-500宗,佔同年獲批丁屋數字近半。(香港01)

丁屋是「家」還是「產」

在寸金尺土的香港,丁屋同樣有價有市,自然有越來越多原居民選擇出售丁屋。從地政總署在2010至2019年的數據可見,獲准轉售數字維持在每年300-500宗,佔同年獲批丁屋數字近半;按比例計,維持上升趨勢,由2010年約30%增加至2019年約60%。

儘管轉售丁屋沒有違法,但成交數量不少,就難免令人質疑違背丁屋政策「旨在使新界原居村民可為自己興建房屋自住」、「維持原居社區的凝聚力」等原意。

被問到興建丁屋之後有什麼打算,子軒一時沒有頭緒,但分享其他原居民的做法——或是整棟賣掉,或是逐層分租,而自己則是搬到市區。像子軒這樣,對圍村生活沒有太大歸屬感的,「丁屋」對他們來說,或許只是「資產」,多於是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