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公義.四|集體談判權被當成洪水猛獸 港式「社畜」任人魚肉
撰文:劉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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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未能有效預防工傷意外,《僱員補償條例》和《僱傭條例》同樣未能為僱員提供足夠職業保障,打工仔還深陷「時薪過低」和「工時過長」的極不合理困境。因為在資強勞弱的勞資關係之下,商界牢牢掌握勞工權益的「話事權」,特區政府也不願為打工仔撐腰,連最基本的「集體談判權」都不敢重提,打工仔只能處在「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被動地位。香港只在1997年短暫通過相關法例及後迅速廢除,但若集體談判權持續缺席,相信勞方難以突破多重困局。
2017年,政府修訂《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有權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令恰當可行,則無須得到僱主同意便可頒令僱員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彼時,有政黨提出《僱傭條例》未能保障大部分僱員,小修小補也解決不了資強勞弱的深層次問題,只有重新為集體談判權立法,僱員才有議價能力。
勞聯主席、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林振昇回顧剛卸任的林鄭月娥政府,認為由於當局已先後就取消強積金對沖、增加勞工假期至17日、延長法定產假等勞工議題立法,預料新上任的李家超政府短時間內未必處理集體談判權。他相信,如果香港落實集體談判權,有望改善勞資關係;他又提到,「香港只有少部分無良僱主,大多數人都會準時出糧。」
然而,準時出糧是否能真的作為勞方幸福感的重要指標?即使資方準時出糧,倘若微薄的薪水無法保障生活水平,勞資關係的平衡又從何談起?
詳細內容請閱讀第329期《香港01》電子周報(2022年8月8日)《集體談判權被當成「洪水猛獸」 港式「社畜」只能任人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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