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什麼是香港「本土恐怖主義」?(上)

撰文: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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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上月中旬公布自去年6月以來反修例示威衝突審視報告。報告指出警方部署失誤,輕視情報,缺乏應對文宣能力;同時,報告亦在結論中狠批示威者暴力密度增加,行為升級,形容這是「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已對香港經濟造成長遠破壞,並引用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的警告稱,香港或步入恐怖主義時代。我們不禁要問,香港是否已面臨「恐怖主義」的威脅?

早在去年8月,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曾在新聞發布會中曾表示,香港的示威活動已經開始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回應指,根據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以下簡稱《反恐條例》),示威及機場事件中出現的暴力、損害等行為雖符合一定條件,但未看到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主張而強迫政府或國際組織。因此,他認為有關暴力行為是嚴重罪行,但不構成恐怖主義行為。

當局判斷出現恐怖主義苗頭

然而,事隔八個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鄧炳強接連表示,香港已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後者更表明,正與律政司研究可否引用《反恐條例》追訴在反修例示威中涉嫌使用炸彈的被捕者。

此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令警方對「恐怖主義」的判斷出現巨變?

香港是否已面臨「恐怖主義」的威脅?(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今年1月,李家超在立法會回答有關檢獲大批武器(包括手槍、AR15長距離步槍和數百發子彈及大量汽油彈、燃燒彈、炸藥,以及可用以製造武器的化學品等)的問題時,首次表示「政府會密切留意及謹慎審視案件可能涉及本土恐怖主義的風險」,並表明反恐專責組將積極提升整體的反恐部署,以防範恐怖活動的風險。

1月明愛醫院、深圳灣管制站及2月初的港鐵東鐵線羅湖站的炸彈爆炸案發生後,鄧炳強於3月2日見記者時,指放炸彈行為「非常接近本土恐怖主義」。3月7日,鄧炳強在香港電台節目中稱,警方在近期破獲的爆炸品案件中發現有人製造恐怖份子常用的烈性炸藥TATP、遙控炸彈等,也有由鐵通做成的炸彈,以及在炸彈中加入鐵釘等,情況有如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企圖脅迫政府,屬「本土恐怖主義」。

與此同時,警方亦在總結2019年香港整體治安情況時明確指出在反修例運動中,網上宣傳品由早期呼籲群眾參加遊行示威,演變為發布不同的製造武器手冊,甚至是殺警指南;而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由擲水樽、雜物,變為磚頭、鐵馬,再變為擲汽油彈、腐蝕性液體,甚至放箭;社會部份人不予以譴責,暴力更提升至用真槍實彈及爆炸品。警方又批評,暴徒為表達對社會及政府不滿,而選擇傷害市民大眾及引起社會恐慌,正正是本土恐怖主義的行為。

警方總結2019年香港整體治安情況時明確指出在反修例運動中,暴徒為表達對社會及政府不滿,而選擇傷害市民大眾及引起社會恐慌,正是本土恐怖主義的行為。(資料圖片/孔繁栩攝)

如何審視這一系列極端行為?警方對此的認定又是否公正?則要回到《反恐條例》本身。

本港反恐條例始於911

2001年「911」恐怖襲擊發生,全世界目睹了雙子塔隕落,「恐怖主義」從此成為籠罩在人類頭頂揮之不去的陰雲。同年9月28日,聯合國安理會快速反應,通過第1,373號決議。該決議的目的是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從多方面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包括打擊資助恐怖份子的活動。決議要求採取多項措施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份子的活動,以及把直接、間接及蓄意為這些活動提供或籌集資金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及凍結恐怖份子的資產。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中國政府因此在2001年10月根據《基本法》第13(1)條和第48(8)條的規定,指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該項決議。2002年,香港制定《反恐條例》,並在此後經歷三次修訂。

根據《反恐條例》相關釋義,恐怖份子是指作出或企圖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或協助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人。恐怖主義行為(terrorist act)的定義則是:

(a)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對公眾人士或部份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ii)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份公眾人士的;及 (B)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b)(如屬(a)(i)(D)、(E)或(F)段的情況)不包括在任何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的過程中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根據《反恐條例》,行政長官可向法庭申請命令,指定嫌疑人為恐怖份子或恐怖份子同夥,從而凍結被視為「恐怖份子」人員的財產,切斷其資金來源,阻止其招募成員。

鄧炳強在接受《亞洲週刊》訪問時表示,「一些行為如果導致嚴重財產、人命傷亡,或對公眾人士有危害,而其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做事,已經符合罪行元素。黑暴武力升級,發展到用真槍實彈和土製炸彈脅迫特區政府,公眾安全面臨巨大威脅,其形式和手段與恐怖主義同出一轍。我們只是基於事實,事實是如何就如何。香港近來屢屢發現炸彈甚至真槍實彈,有黑衣魔威脅政府不答應其訴求就引爆這些炸彈,對香港公共安全構成很大威脅,顯示正逐步演化成本土恐怖主義。」

他進一步強調,「就嚴重案件,警方有責任研究最合適的罪名,反映罪行嚴重性,我們只是根據調查相關爆炸案件所取得的證據,考慮是否有人涉嫌觸犯香港法例,同時亦會諮詢律政司專業意見,對被捕人提出最合適的檢控。」

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定義不一

對此,今年新上任的深水埗區議員、大律師劉偉聰接受《香港01》查詢時表示,根據法律條文,「任何人使用武力造成一些人和財產的損壞,目的是為了逼迫特區政府去做點什麼或者不做什麼。那麼在這麼一個如此寬泛的定義之下,抗爭人士的行為好像符合了這個法律。」與此同時,他認為律政司與警方若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示威者,是「違反常識,匪夷所思」。

「假設有一個醫護人員,為了香港社會的福祉要求政府封關以控制新冠肺炎的蔓延,在這個訴求下做出激進行為造成一些破壞,竟然也能夠符合『恐怖份子』的定義。但他們是不是恐怖份子呢?這個定義是否過於寬泛了呢?」他問道。

劉偉聰認為,律政司與警方若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示威者,是「違反常識,匪夷所思」。(鄭子峰攝)

無獨有偶,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在今年4月去信港府及中國當局關注煽動罪及《反恐條例》,包括指條例用詞過於廣闊且不準確(overly broad and imprecise)。信中指出,《反恐條例》有關何謂「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過闊,例如條例把「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定義為恐怖主義行為的一種,且並未排除因「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等行為,與聯合國過往決議不同;條例中亦把「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視為一種恐怖主義行為,但所謂的「基要服務」可能涵蓋範圍甚廣,質疑條文不夠清晰。

信中聲明,相關法例在定義何謂「恐怖主義」、「恐怖份子」及「恐怖主義行為」上,必須僅以打擊恐怖主義為目標,避免定義過於寬泛,導致人權被侵犯。

不過,打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的官網會發現,包含對「恐怖主義」定義的《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仍在審議中。

恐怖主義在人類社會肆虐兩千餘年,正式使用恐怖主義的概念也已有二百多年,關於恐怖主義的論著和文件數以千計,恐怖主義的定義數以百計,討論恐怖主義的會議無法計算。然而,人們至今未能有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恐怖主義」的定義。

正如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制定的「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中所指:「自從1972年聯合國首次研究國際恐怖主義以來,國際社會一直未能就國際恐怖主義一詞的含義達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預防恐怖主義暴力行為所必須採取的措施達成充分的一般意見」,其理由在此。

美國學者羅斯庫珀(Beau Grosscup)曾經指出:「我們在給恐怖主義下定義時,面臨的基本問題是,它是一個充滿着政治性的概念、一個被『政治優位』(政治在對其定義上具有優先位置)的觀點,以及被利益爭論搞得混亂不堪的概念。常見的說法『一個人的恐怖份子是另一個人的自由戰士』,反映出這種困境。一個看起來只是語義學的問題,本質上卻是不同意識形態的衝突,意味着我們是否把某個事件視為恐怖主義,取決於我們的政治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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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21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6月1日)《什麼是香港「本土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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