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派青年論港版國安法
上周四(5月28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港版國安法」,並將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在港實施。「港版國安法」推出引發香港市民焦慮,也為虎視眈眈的外國領事和政府提供又一「香港高度自治遭受破壞」的所謂「鐵證」。
撰文︰石中堅
決議共有七項,當中提倡懲治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任何人「組織恐怖活動」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要求特區政府自行處理和執行以上幾點。
理論上,「港版國安法」的內容確實沒有違背大部份國家在其國土必然會支持或成立的法律。在大部份建制派支持者及中央眼中,此法案的通過自然對恢復香港繁榮穩定起到一定作用;但在泛民及不少市民眼中,「港版國安法」卻被視為「洪水猛獸」,象徵着中央對香港自由的「進一步蠶食」。一些較為激烈的人士更表示「一國兩制」已死,成為了他們眼中的真dead body。
作為相信「一國兩制」的改革派,我們在此必須撰述我們的立場:我們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港府來說責無旁貸。我們不是法律專家,也非從事法律研究的學者,所以,我們在此議題上只能提出一些坊間普遍存在的疑問。
自回歸以來,建制、泛民政客為了贏得選舉,分別離棄及推脫有建設性批評的自身責任,對《基本法》第23條一再怠慢,間接構成了中央是次出手的導火線。可是,盲目地向中央表示「絕大多數港人對國安法表示歡迎」,除了極少數受意識形態衝昏頭腦的建制派可能不介意坦蕩蕩地說出來之外,我們並不覺得建制可以採用這種欺上瞞下的說法。
現實是,香港現時有不少政見取態溫和以至冷感的人,對中央的做法感到驚訝,甚至恐懼。盲目地粉飾太平,是對港人、更是對中央不負責任。因此,我們就着「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的實際執行層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及倡議,希望能夠帶動政制內的有心人,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回應各方疑惑和憂慮上取得平衡,以讓國家安全能夠真正地在風雨飄搖的香港付諸實行,也同時將對港人生活或外商從商方式的衝擊減至最少。
一、特庭特審?論審判司法機構的構成
有人大代表提出,應在香港法院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法庭」,獨立於現有司法程序。也有更為偏激的聲音認為,「港版國安法」應在內地或內地法官主導的法庭裏審判。
不少批判此類倡議的聲音,皆在鼓吹對內地司法制度的根本性不信任。我們不認為內地司法制度有着根本性的缺陷,但絕對不能否認內地和香港法制上的南轅北轍。香港奉行普通法、內地運用民法(歐陸法),香港法官較能掌握香港民情及社會景況,從而在運用及撰述司法原則層面上更能反映出服務港人的司法情況應該如何。
與此同時,國家也不必過於擔心本地受委任的法官是否具備審視國家安全及牽涉到內地政治穩定等議題的能力,因為「社會穩定」、「大眾利益」這些因素早已紮根在香港歷史悠久的司法制度傳統。若果國家能放心讓本地法官在現有法律機制下審視案件,相信能夠平息絕大多數並非抱着政治利益或意識形態行頭的國際資本及商界的隱憂,讓國際對「港版國安法」的反噬得以平息。然後,當制度運行一段時間而展示出公平公正時,自然能為「港版國安法」正名,同時確保「港人治港」這管治原則能夠在觀感上及實際上得到雙面維持。
再者,另外開拓一個特別法庭,當中所牽涉到的法律問題要不是需要進行漫長而艱困的公眾諮詢,便是與民意完全脫節,這會令普羅大眾及願意遵守國家底線的市民產生不必要的焦慮,也會令他們對「港版國安法」的執行獨立性存疑。我們認為,誠然大國管治必須能夠該硬時便硬,該軟時便軟,但在這風高浪急的年頭裏,任何能夠減免不必要的陸港矛盾,同時又能夠確保國家將底線牢牢抓緊的措施,各方都應該去試、去做。
另外,本地司法機構已有對法官的要求及個別法官的僭越行為的處理機制和程序,因此,各方面都應該考慮盡可能維持現況,並在現有的框架下尋找有機的改革及出路。與其另起爐灶,倒不如在人事協調及外界觀感層面上達致雙贏,讓現有的港人主導系統自行審判牽涉到國家安全的案件。
二、是否應當禁止外國人法官?
自2014年「佔中」以來,法官審判的公正性時常備受社會各方質疑。近日吵得滿城風雨的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被撤換事件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發表聲明,便是再清晰不過的例子。在法官被公然區分為「黃官」和「藍官」的同時,司法制度淪為立法會及街頭鬥爭外的另一博弈場地。在香港泛政治化的環境底下,法院及法官公正不阿、置於政治以外的角色和形象光環變得更為重要,也更需我們予以保護。
法官固然不能具備個人政治取態,但以單純的國籍及膚色來界定或推斷法官的政治偏向,甚至質疑其專業操守,這種做法一來未免言過其實,二來並不是特別地科學(甚至有種族歧視的嫌疑),而且會挑起不少本來對「港版國安法」表示理解的外國人或溫和建制支持者的疑慮及不滿。其實,法官的個人操守若真的有問題,必須讓其個人承擔,但個人的落差不可以與整個種族扯上關係。相反,這種不科學的思維,只會挑起種族仇恨,對化解社會怨氣或中間溫和民眾的顧慮於事無補。
當然,有人可能會說,那相信外國也不會讓非公民或非本土出生的法官審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案吧?事實是,國際社會裏絕大部份國家的法庭也不會要求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法官迴避相關的案例。須知道,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與該法官的專業判斷沒有太強的聯繫,若果為了一時的意識形態之爭而將具資格及專業的法官排斥在制度以外,豈非更會弄出天大的笑話,令不少以法制穩定的香港作為其進軍內地踏腳石的外國投資者卻步,對國家及香港皆百害而無一利。
三、追溯期定義為何?
如果「港版國安法」將設立追溯期,相信必然會掀起另一巨大爭議。法律學上,追溯期通常並不應用於刑事法。以使用普通法的英國為例,雖然理論上其法制確實容許議會通過具備追溯期的法例,可是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刑事法必不能設置追溯期。原因大致有幾個:第一,這對疑犯及嫌疑人並不公平,從而降低法律在民間眼中的認受性及實際上得到的認受性;第二,只要法例在現今開始抓得緊、抓得好,自然能夠堵截現存漏洞。相反,若是為追溯而追溯,只會為司法制度添上不必要的負累;第三,從內地政府角度出發,有不少外國及國內資金仍然願意在香港紮根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能夠及時應變,適應於新應用於香港的法例。相反,若設置追溯期這消息傳出,以至於實行,只會動搖香港金融市場,為香港在新冷戰前夕添上更多的愁雲慘霧。
四、控罪定義
最近「民間記者會」出版了一份報告,指出絕大多數港人(九成九)皆反對立「港版國安法」。我們也跟不少青年夥伴探討過他們對「港版國安法」的憂慮,當中出現次數最多的是「港版國安法」對「犯罪」的界定,以及實際上執行的尺度或嚴謹度為何。當然,我們也跟他們指出了,若在他們心目中是洪水猛獸的中央真的要「以言入罪」的話,為何要透過這一條法例?正如若果當初《逃犯條例》是為了「蠶食港人民權」的話,那《逃犯條例》的修訂無疑是一條「屎橋」,根本不能對港人構成過大的威脅。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港人若以為心目中的洪水猛獸只能透過某些特定法例「迫害」港人,那未免反映出對「迫害」這概念過於天真的想像。
可與此同時,我們希望國家能夠了解到,確有不少港人對控罪可能涵蓋的領域、執行的詳情、何謂觸犯刑法等問題感到忐忑不安。這對「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的充分落實,以至審判的獨立程度,皆會添加龐大的壓力。正如國家領導方針一樣,對港政策、對內地和其他部份的政策,都必須是「抓緊底線,在底線以外讓本地政府自由發揮」。若「港版國安法」立法能夠充分反映本地民情及意見,又或由本地司法界橫跨政治光譜的重量級人馬來領軍,相信最終推出來的結果,乃是一個能夠化解港人疑惑,也能同時為國家分憂的良好方案。
五、國安機構在香港的角色
「港版國安法」中最受關注的是第四項,即「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撇除部份極端人士藉此「證明」香港的「一國兩制」已不復存在,該項規定很可能為在港投資的國際企業及眾多在香港工作的居港外籍勞工帶來種種不確定性。因不確定而造成的非理性恐慌, 輕則負面影響香港的短期競爭力,重則導致某些企業撤資及海外人才倒流,甚至為香港長遠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嚴重衝擊。因此,我們建議人大常委會應盡早釐清法案具體涉及哪些機構(比如國家安全部、公安部、武警部隊等),以及這些部門在港的角色及權責。對於廣大香港市民而言,尤其是年輕人,最擔憂的莫過於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否以及通過什麼形式在港履行其職責。因此,有關網絡審查機制、防火牆、社交媒體言論監管、學術文章監管等議題,應優先處理並及早向公眾展開解釋工作。
同時,基於「一國兩制」下「港人治港」的方針及作為特區負有的憲法性責任,香港本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因此,即使有國安機關在港設立機構,特區政府自己也有責任成立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或委員會。該部門或委員會應由香港人主導和組成,並專門負責與其他在港國安部門溝通協調及確保各部門按照「港版國安法」下的法例行使職責。為增強公眾透明度,該部門或委員會應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和國家安全事務相關的報告。這不單體現香港作為「一國」一份子應盡之義務,亦體現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責任關係。
此外,我們認為「港版國安法」在具體草擬階段應盡可能廣泛諮詢,使香港市民有渠道表達意見。這一方面有助釋除社會上的恐慌氣氛,另一方面有助識別法案在日後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和社會問題,減少不必要的衝突和爭執,達至「安定民心、未雨綢繆」的效果。
六、香港特色的「政治無為」變「有為」
「港版國安法」應給香港政界以當頭棒喝。通過人大直接立法的決定,無疑反映了中央政府已經對特區政府長期以來未能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失去耐性。回首香港立法會近半年來的「拉布戰」、「爭奪主席台戰」,期間還陸續出現近乎幼稚的各種舉動,也只叫人唏噓慨嘆。
現在,在特區政府和本地建制派高呼「感恩中央」,民主派高呼「無視一國兩制」之際,可曾想過當下局面只是歷屆政府和政客缺乏政治魄力和智慧的又一印證?
「港版國安法」通過人大公布,不像「國歌法」般由特區政府通過立法程序實施,無疑會使很多香港人覺得本地的立法空間正在縮小甚至被剝奪。與此同時,部份建制派以為通過了「港版國安法」便「一天都光曬」,這不只是愚昧,更是反映其對普遍香港民情的誤判。然而,作為改革派,我們不應沮喪,更不應輕言放棄,而是應思考接下來要通過什麼方面為香港爭取更多立法上的自主空間、走出政治困局,並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香港切身的利益。天佑香港。
石中堅
一群對香港未來抱有希望的90後
相信香港必須自身從根本上改善管治
才能在環球政治中及中國崛起下
維持其獨一無二的地位,讓「一國兩制」能夠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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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於第21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6月1日)《改革派青年論港版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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