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社署低估個案複雜性 就業計劃招標制令機構忙跑數損服務
現時健全的綜援人士,需要參加社署交由非政府機構營運的自力更新綜合就業計劃(IEAPS),被要求盡快找到工作,並以脫離綜援網為目標。其原意雖好,唯執行模式卻低估了此計劃以就業為切入點,協助綜援人士解決牽絆他們就業的家庭及精神問題等,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社工長時間同行,才能讓他們邁向目標。而現時的招標制度有損了社工提供有質量的服務,沒有對所有個案工作員設有學位社工學歷的限制,也令受助人未能得到最適切的幫助。
參與計劃近五年的IEAPS機構職員阿軒認為,營運機構的跑數壓力除了影響社工和個案建立關係外,也容易令受助人接受的服務「跳步」。「原本受助人要行十步才能去上班,但變成第一步便要他去工作,到最後發現不可行,才知道要循序漸進行足十步,其實很矛盾。」他表示,政府最初並沒有要求參與IEAPS的職員具備社工資格,但他後來修讀了社工課程後,才發現過去處理個案時很容易只跟着程序做,接觸受助人時只聚焦在他們的就業能力。
「社署的文件主要也是判斷成效的向度,我們以前不只要追就業數字(達標),還要追培訓數字、工作體驗,欠缺人性化,讓我也迷失了一段時間。直至修讀社工課程後,有了理論和專業知識幫助了解受助人的背景,才擴闊了跟進個案的角度。至前年,在讀了一半課程時,自己重新設計了一張登記表格,才有效全面掌握受助人的個人及家庭狀況,現時更開始有個案會議,花的工夫是多了,而且也超出社署撥款要求的工作範圍。」
另一位參與社工阿蘭(化名)也透露,計劃招標書一直也沒要求個案工作者須有社工學位,只規定項目需要一位註冊社工,但部分機構只是讓社工擔任負責簽文件的項目經理,而非前線輔導員。據2015年的審計報告,當年41個項目中,有16個沒有規定個案工作者必須為註冊社工。阿蘭說:「之前沒有講明要社工學位,只有社會工作助理(SWA)的職級人員,但工作範圍一定是高於這職級的。」
SWA可由文憑社工擔任,工作以前線實務為主,包括籌辦、帶領小組及跟進簡單個案等,而學位社工可擔任社會工作主任 (ASWO),一般處理較複雜個案、行政管理及督導等。這反映社署低估了個案的複雜性,未有合理撥款安排相關人手服務,而想提供優質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卻需自行補貼服務。
阿蘭續指,她所屬機構現時每人跟進的個案比例為1:70,聘用的可以是SWA或是個案工作者,輔導員不是SWA也可,招標的建議書以SWA的薪酬計算,他們是少請個案工作者,多請ASWO,以應付個案的複雜性。「當時和社署說是少請一個人,但同事做的個案卻會更多。比例1:30已是很高負荷,要深入處理是沒可能達到1:70。」
阿軒也指,按50歲以上個案一個月會見一次,及50歲以下需要月見兩次的要求,他一個月便需見個案約110次,工作量沉重。
社總總幹事許麗明表示,IEAPS的參加者均是有特定需要和以家庭為單位的群組,經濟上一定是匱乏的,政府卻沒有提供以個案輔導角度出發的服務。而且要有質量地輔導,在與個案面談前還有很多準備工夫,對負責職員而言負擔太重。社總權益及投訴部主任陳虹秀也說,這樣的處理個案比例明顯過高,雖然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個案比例也是70至80左右,但他們的個案並非全屬經濟匱乏的,處理難度與所需時間與IEAPS的個案明顯有異。
阿蘭指,IEAPS的重要性在於個案管理員也要擔當個案整合協調(case coordination)的角色,並非只在提供就業服務時寫轉介信,「比如有醫務社工跟進個案的健康情況,ICCMW(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處理高風險的情緒困擾問題等,我們做個案管理就是和不同的專業合作,有一些個案的自殺危機也是我們先發現的。」
阿蘭舉例曾在一天中需要陪伴不同受助者去葬禮、寫法庭求情信和到精神病院,「去那麼多地方,當中仍未有一個個案帶去勞工處。因為我們的角色是同行者,真的是在處理『死人塌樓』的問題,不能只帶個案到勞工處。可能受助人正處於極度哀傷,需要多做兩三次家訪,等對方情緒穩定,最後才能幫他們找工作。」
政策缺乏配套 難振長者就業率
近日調高長者綜援年齡門檻的爭議,更進一步引發前線支援人員的憂慮。陳虹秀認為,提升綜援受助人的就業率,關鍵在於如何讓僱主接納年長或健康欠佳的求職者,以及政策有相應配套,否則僅僅調高長者綜援年齡門檻,IEAPS亦難以幫他們投入勞動市場。她舉例指出:「有個案患僵直性脊椎炎,沒發病時如常人般可以工作,一發作時則極端痛苦,連離家買食物也辦不到。由於個案並非時刻發病,不會被評為健康欠佳,但IEAPS卻未必能幫助他找到工作。」
她續指,「勞工保險也令僱主不敢請年齡逾60歲的人,萬一他們有工傷,僱主便擔心下一年的保費會增加。」陳虹秀強調,需有政策配套才能提升殘疾、年長或健康欠佳者的就業機會,像台灣的鼓勵殘疾人士就業政策,便以就業配額制規定當地公司須聘用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士,又會要求競投政府項目的公司聘用殘疾人士,但香港則欠缺相關政策。
事實上,日本及韓國也有相關法規,保障高齡長者的就業,前者設有「高齡者僱用安定法」,被僱用中的中高齡員工獲保障能工作至65歲;韓國有「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300人以上的公司的高齡者聘用比率。陳虹秀說:「政府可有帶頭聘請這些60歲人士?就算僱主很想聘用他們,政府也沒有配套。」
阿軒指,現時政府主要透過僱員再培訓局的課程,幫助不同人士轉行或學習新技能,但即使有數百個課程可供選擇,實際只有三類課程在受訓後,可以從事相關行業,分別是保安、家務助理和護理員,不過這些工作卻不適合60歲或以上人士,「像護理員,若你已年過50歲才入行,做兩年扶抱病人動作後,自己也很大機會受傷。家務助理最多也只是接散工,但別人也會擔心你這樣的年紀,會容易受傷或弄壞東西。保安卻是工時長,基本上也是12個小時一更。」
其他像花店、美容、髮型等課程,它們只像興趣班,學員讀畢後根本難以入行。他透露,曾有位59歲的受助者去當保安員,但入職一星期便不做了,因為不能接受12個小時坐着看保安熒幕,「他們根本就沒有選擇,不是不想再就業。」
豁免要求僵化 扼殺受助人發揮技能
在現時規定下,綜援受助人若要毋須強制參與IEAPS,需要達到一定的每月工作時數及收入標準,工時方面,15至59歲的失業綜援申請人為120小時,60至64歲的失業人士為60小時,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為32小時。
陳虹秀表示,曾有一位約50歲的男士具教興趣班技能,且在最低工資下符合豁免IEAPS的工資要求,但工時卻未達標,結果要改做120小時全職清潔工。「本來這個案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能,做一份自己喜歡的工作,又可以貢獻社會,但就要滿足那時數要求,這些例子聽到就覺得很荒謬,這樣的制度目的是什麼?是逼人工作?被時數規限?確保每個人有需要工作?還是工作可以讓人感覺到自己是有尊嚴的?」她認為,IEAPS除了需要恆常化外,也應該重新檢視工時及工資要求的規限,才能幫到有需要的人。
綜援受助人重投就業市場,固然有助他們自力更生,但實行多年的IEAPS制度卻未能以人為本,僅僅以量為先,忽略了受助人難以就業的複雜因素,令計劃成效不彰。政府應該重新定位IEAPS,放棄單純以就業為指標,改採人性化支援輔導,才能真正協助綜援受助人擺脫人生困局。
上文節錄自第149期《香港01》周報(2019年2月11日)《強制綜援個案求職 幫他還是打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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