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體育.五】奧委會禁干預體育組織事務 學者倡設《體育法》

撰文:李耀宗
出版:更新:

國際奧委會明文規定,各地區奧委會與其轄下體育總會免受任何來自「包含但不限於政治、法律、宗教或經濟因素」的影響,維持自主運作。換句話說,政府無權直接干預體育組織日常經營及管理決策,違者或會招致停賽懲罰。但有學者批評,有關原則性條文早被政府作為不作主動監管、任由不良管治文化在體壇蔓延的「擋箭牌」,建議應從立法管制體育組織運作着手,才能保障運動員以至公眾權益。

涉及多宗選拔不公、行政失當投訴的香港空手道總會(空總),早前召開記者會反駁指控。(陳澔琳攝)

涉及多宗選拔不公、行政失當和濫施「冷凍期」制度等投訴的香港空手道總會(空總),在今年6月被無限期暫停會籍,成為本港史上首個被逐出港協暨奧委會的體育組織。空總的下場對其他體育組織可起示警作用,但有關違規問題對於運動員前途以至公眾信心的損害,已難以挽回。

在現行制度下,體育總會負責培訓並遴選運動員代表香港出賽,港協暨奧委會負責統籌代表團參加國際大型賽事,稱得上是香港體育的「把關者」,但若然有關組織不做好本分,甚至濫權自利,香港體育發展實在難望進步。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各地區奧委會與其轄下體育總會必須維持自主運作。(國際奧委會圖片)

國際奧委會禁干預體育組織運作

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憲章》27章第六條明文規定,各地區奧委會與其轄下體育總會必須維持自主運作,免受任何來自「包含但不限於政治、法律、宗教或經濟因素」的影響。換句話說,政府無權直接干預體育組織日常經營及管理決策,違者或會導致港隊喪失參加國際賽資格。例如國際奧委會曾於2012 年以印度政府嚴重干預當地體育組織人事任命為由,暫停印度奧委會會籍一年,其間該國運動員亦被禁止以國家隊身份出賽。

2014 年索契冬季奧運前夕,政府向港協暨奧委會發放額外參賽經費,並建議至少要有一名醫生或物理治療師隨行;但參照港隊最終七人代表團名單,撇除速度滑冰代表呂品韜、教練和總會代表外,其餘四個名額卻是霍震霆、王敏超等港協暨奧委會高層,未有醫護人員隨團,導致呂作賽期間舊患復發乏人照料,須向中國國家隊借用繃帶治療傷勢,引發軒然大波。

港協暨奧委會組代表團出戰2014 年索契冬奧期間,竟未有醫護人 員隨團,引發軒然大波。(港協暨奧委會圖片)

時任立法會議員馮檢基、陳家洛曾要求民政事務局介入調查事件,但局方引用《奧林匹克憲章》有關條款,指港協暨奧委會就出賽事宜具最終決定權,並認同其「能就參與賽事所需的醫療支援作最適當的評估」。

足總2010年爆發財赤醜聞時,當年亦有立法會議員敦促政府委任官方代表「空降」足總董事局,以直接監察。然而,康文署回應指,在現有制度下,當局不宜干預足總運作機制,因此未能就足總財政狀況發表評論,僅強調會向足總定期收取評核報告和財務報表以作檢討,確保其遵守撥款協議規定。

2015 年,一名年輕拳擊運動員參加香港拳擊總會(拳總)主辦的賽事期間,疑因拳總未有安排監場人員監督過磅程序,使該運動員被安排與一名體重明顯較重的運動員作賽,比賽期間裁判未叫停比賽,最終年輕拳手被打至重傷不治。

拳總前秘書長翁同、永遠榮譽主席徐家傑事後爆料指,拳總為填補裁判空缺,擅自將長達八小時的裁判課程「縮水」至三小時,違反國際拳總規定之餘,亦導致裁判經驗不足以即時判斷危險狀況,危及運動員安全。

體育組織管治問題成積疾

研究香港體育發展的新力量網絡研究員楊庭輝解釋,國際奧委會限制政府干預體育組織運作,是基於體育不應與政治、經濟掛鈎的原則考量,但有關條文存有灰色地帶,「視乎政治和經濟的定義範圍有多闊,這導致政府面對體育組織管治爭議時,有權將相關條文搬出來充作『擋箭牌』,甚至變相成為不作為的藉口。」

楊庭輝又說,礙於國際奧委會規定,政府無法採用委任官方董事等直接手段干預體育組織管治,唯有透過撥款協議、財務稽查等間接方式,利用資助作為誘因,推動體育組織自行改善。不過他批評,政府過往推動體育組織自我監察、改革措施的力度,與「優惠政策」無異,「做得差既不會有人追究,又不會遭受削減資助、取消批地等實質懲罰,難以驅使體育組織自律。」

楊庭輝批評,政府過往推動體育組織自我監察的力度,與「優惠政策」無異。(吳鍾坤攝)

浸會大學體育學系副教授雷雄德表示,港協暨奧委會和體育總會雖是主導香港體育發展的主要機構,管治架構、理念卻與一般民間組織無異,「雖然政府近年陸續要求總會成為註冊公司或社團,但在其中擔任管理層的人,絕大多數僅是以前從事有關運動,或者純粹因為有興趣而做。」他強調體育組織管治並非「有心做等於有能力做」,事前須接受一定的專業培訓,例如競賽活動經營、人力資源管理等。

體育專員楊德強於有關體育組織管治研討會致開幕辭。(康文署圖片)

雷雄德形容,相比歐美運動強國行之已久的體育管理人才培訓體系,香港只是剛剛起步。政府近年推行一連串措施,包括聯同廉政公署發布「防貪錦囊」、舉辦體育組織管治研討會等,旨在加強管理層在財務管理、董事操守與危機管理方面的知識,惟雷雄德認為當局長遠應在大專層面推動體育管理教育,以吸引更多退役運動員和體育愛好者投身有關行業,為體育組織管治專業化鋪路。

學者倡設《體育法》  明文規範體育組織運作

台灣近年亦經常出現體育組織管治失當問題。2016 年里約奧運期間,台灣羽毛球代表戴資穎因比賽時未有穿着贊助商提供球鞋,遭所屬的體育總會召開紀律聆訊追究,惹來各界批評,並引發當地多名知名羽毛球運動員、教練聯合向當局投訴,指總會過往曾多次向未有採用贊助商產品的運動員徵收巨額罰款,最終迫使會方就事件公開道歉。

戴資穎在雅加達亞運中取得羽毛球女子單打金牌,亦是台灣亞運紀錄中首面羽毛球項目金牌。(資料圖片)

台灣奧委會與其轄下各大體育總會,名義上雖受當地教育部體育署沿撥款協議形式監管,但礙於國際奧委會規定政府不得直接介入體育組織運作,造就其成為「獨立王國」,多次衍生選拔不公、向成績未達標運動員徵收罰款、任人唯親等管治醜聞。當中最轟動的事件,莫過於2010 年台灣泳協秘書長許玉雲因偽造文書罪被判監四個月,出獄後卻受同期出任理事長的親戚包庇,繼續擔任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國際賽領隊等要職。當地體壇炮轟有關人事安排荒唐,大批運動員與教練自行組織「體育改革聯會」、推動立法規範體育組織運作。

台灣去年八月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明文規範當地體育組織董事局運作。(台灣立法院圖片)

經過多年爭論,台灣立法院終在去年八月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明文規範當地體育組織董事局構成,包括現任管理層家族成員不得出任董事、運動員代表比例不可低於董事局總人數五分之一、邀請地區體育會或學校出任團體代表等,維護管治專業性之餘,亦避免裙帶關係把持組織運作。修正案同時規定,體育組織必須公開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和董事利益申報表供公眾查閱,並接受政府委任會計師定期查核,若發現資源運用失當問題,將面臨削減資助、民事檢控等懲處。

運動公社成員、理工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講師李峻嶸分析,香港、台灣兩地體育組織管治亂象,暴露政府沿撥款協議形式間接監管、規範力度不足的弊端,「體育組織名目眾多,政府難以因應個別組織運作情況調整協議內容,淪為被動監督,流於空泛」。他建議香港仿效台灣經驗,設立《體育法》或修訂現有社團註冊條例,為規範體育組織管治建立明文法律基礎。

「撇除國際奧委會規定,其實體育組織性質上與社福機構、非牟利組織等沒有太大分別,既然政府可以立法規範此類組織運作,為何不能對體育組織照樣辦理?」李峻嶸強調,國際奧委會限制政府直接干預體育事務,主要是避免政府因政治理由打壓體育組織,而非禁止沿法律方式規範體育組織管治,「『白紙黑字』規定體育組織董事局架構、財政運用事宜,與維持組織運作自主並無衝突,亦對確保公帑資源用得其所、提升公眾對體壇信心有正面助益。」

李峻嶸建議港府設《體育法》,明文規範體育組織管理。(鄧倩螢攝)

總括而言,體育組織屢屢爆出財政混亂、管治失當爭議,固然可歸因圈內人治作風根深柢固,更深層次卻源自政府以國際條文作為「擋箭牌」,不作主動監管、任由不良管治文化在體壇蔓延。修例為體育組織管治制訂明確框架,確保運動員以至公眾權益得以保障,值得康體、民政當局多加思量。

上文節錄自第127期《香港01》周報(2018年9月3日)文章《 宛如獨立王國 公帑運用乏監管 體育組織亂象頻生》。

更多周報文章︰【01周報專頁】《香港01》周報,各大書報攤及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訂閱周報,閱讀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