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道風波】空總回應澄清《改善方案》條文
武備志於上周三(5月23日)撰寫了《空總批港協重啟議案 看改善方案具爭議條文》一文,講述空手道總會(空總)對於港協暨奧委會重啟處分議案的回應,並談談現時《改善方案》中具爭議的條文。
日前,我們收到空總對於該篇文章的回應,其中針對文中的各項批評作出澄清,本文將會附以回應原文,闡述空總的觀點。
另外,除了空總將會於明日(5月29日)舉行新聞簡報會外,運動員方面亦有最新的投訴爭議,我們將會繼續為大家跟進報導。
空總的基本組織概念
空總在文首先強調其組織概念,指出其認同港協暨奧委會所強調的個別體育會之自主權,又指「每個組織的事務一定是由該組織自行處理及決定」,又表示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下,組織若經民主程序選出管理層,則管理層有權力從事有關管理工作,若是管理不善而失去會員信心,則管理層會自動經由選舉遭會員淘汰。
管理層不應該因為被挑戰而損害他們根據會章行使權力,否則該組織的運作便會被會內少數人士拖垮。
另外,空總又指即使引入組織以外的人士協助上訴事宜可增強管理層行使權力的可信性,然而此舉卻可能使重要決定由組織以外的人士主導,違反「每個組織的事務一定是由該組織自行處理及決定」的原則,故稱「本會不相信這是正常組織的運作模式。」
空總繼而指出其改善方案和有關的政策文件皆是經由會員大會以壓倒性票數支持(74%)下通過。
針對投訴機制的批評
武備志本來指出在投訴機制下,所有投訴將由空總秘書長、會長決定是否採納,未有引入獨立人士處理,加上空總可對投訴有主觀評價(如「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卻未有相關定義,無法確保投訴機制公平公開。
空總回應指出,據投訴機制第6及第7段,「投訴機制」只適用於行政事宜之投訴,武備志之前多提及的運動員選拔投訴應以「上訴機制」為依歸。又指出行政性質的投訴也要引入獨立人士處理的話,「不是機構正常運作的標準」。
針對行為守則的批評
武備志於前文曾批評「『行為守則』中,在執委委員、教練、裁判、運動員、家長部分,均加上『不從事危害總會利益的活動或令總會陷於不名譽,違者可被中止會籍』條款」,擔心有關條文會迫使會員噤聲。
空總則強調行為守則並非阻止會員作出投訴:
武備志無需將「投訴」等同於「從事危害總會整體利益的活動或令總會聲名受損害」。
又指出行為守則中,指明空總之執行委會成員「需要尊重會員的闗(按:關)注、意見及提議(Respectfully hear concerns, ideas, suggestions from members)。」
另外,空總進而指出「無需將『違反行為守則』(包括不從事危害總會整體利益的活動或令總會聲名受損害)和『被終止會籍』掛鉤」,因為被終止會籍只是懲處方式之一,又指出被終止會籍這「極刑」需要本會會員大會通過才可落實,並非草率的決定。
針對上訴機制的批評
武備志曾指出上訴委會員只得三人,若三人作出投票的話,或會輕易通過「大比數投票」而駁回上訴。
空總針對有關批評,指出「武備志無需假設上訴委員會會草率行事」,又指出上訴委員會有一名體院教練已經能作「嚴謹監察作用」,加上有關議決需要向上訴人書面提交議決的理由,「更確保有關議決是一個慎重及公平的決定」。
空總引申基本組織概念,指出組織獨立運作的重要性,不認同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有逾半的會外成員:
請問香港那個體育會的選拔上訴委員會(若該會有這組織)的成員大部份是來自該會以外的?
針對選拔機制的批評
由於空手道各會的從屬關係錯綜複雜,武備志曾指出選拔機制中的組織劃分方法和利益申報機制,不應只靠子屬會自行提出,而是空總應當更主動作出調查。
空總則回應指「這些『子屬會』的從屬關係他們一定比本會清楚」,又謂武備志無需假設子屬會「向本會的交代是不盡不實的」,又指出為了確認「利益衝突」存在與否,有關屬會會清楚向空總書面解釋該些「子會」在日常運作、政策釐定及長遠發展方面是否完全獨立。
對選拔運動員參加今年八月的亞運的理解
武備志在前文文末提及亞運選拔的情況,空總來函則作出補充,闡明選拔機制的政策不適用於亞運的選拔:
空總指出他們早已承諾會遵從其提出的三項遴選條款,又於2018年4月30日向港協暨奧委會提交有關亞運的遴選準則及機制,而港協暨奧委會卻從未向空總提出有何不妥;而空總自4月13日已經開始「據理力爭,強烈要求港協暨奧委會讓本會開展遴選工作」,但港協暨奧委會直至5月24日才拒絕空總的要求,空總於回應中批評曰:
這個決定等如是剝奪了本會行使本會作為港協暨奧委會成員選拔運動員的權利,不是未審先判嗎?
編按:由於空總回覆中作出請求,我們亦期望能使讀者們接收各方意見,本篇文章特意將空總立場及意見轉達予一眾讀者,其中內容並不代表武備志立場。明日空總將會舉行新聞簡報會,武備志會繼續為大家報導空手道風波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