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大控訴|租約包3個月維修 廚房家電全壞誰負責?租屋3大須知
好業主和好租客同樣難求,近日有租客在Facebook群組《香港租樓/買樓討論區》發文,表示自己遇上無良業主!事主在交鎖匙當日發現,不少廚房電器均有損壞情況,向業主反映後曾進行交涉,惟入住一年仍然有問題出現,業主更在未經事主同意下,讓維修師傅闖入事主住宅範圍,讓事主非常憤怒,更嘗試報警但無果,直言現行租務條例對租戶毫無保障。
收樓當日抽油煙機、微波爐、抽氣扇、熱水爐均故障
事主在去年6月透過地產代理租住單位,租約上列明業主會承包頭3個月的電器維修,地產代理則表示交收前會檢查清楚。不過,事主收鎖匙當日,發現抽油煙機、微波爐、抽氣扇、熱水爐、冷氣等均無法正常使用,事主當時有向地產代理查詢維修事宜,最後由業主秘書進行交涉。(按圖看雙方對話內容👇👇👇)
入住近一年冷氣一壞再壞 業主:合約講明3個月後唔包
直到今年4月,事主發現冷氣再次失靈,業主秘書告知將在兩個星期後更換冷氣,不過至5月底仍未有人上門進行更換。直到6月初,其家人通知事主有聲稱冷氣維修師傅擅闖花園,拍門要求進入單位進行冷氣維修,指師傅當自己家般「自出自入」。事主其後向業主秘書查詢,獲回覆指「業主而家話唔換,因(為)佢話合約講明3個月後唔包」,並沒有交代其裝修師傅私闖單位之事宜,而地產代理亦表明不會再作跟進。(按圖看雙方對話內容👇👇👇)
事主懷疑地產代理與業主串謀詐騙,明知單位電器有損壞而不作維修,以欺詐手段令事主簽租單位,一直懶理維修事宜,有預謀逼事主「頂唔順」而自費維修。事主其後曾求助警方、差餉物業估價署、地產代理監管局亦無果,令事主慨嘆現行的租務條例難以保障租客。
網民批評事主不盡責 不能依賴經紀
事主發文後,有不少網民質疑「點解你唔簽合約前驗晒所有電器先?有問題要即時處理,唔係靠經紀交收就算」、「收咗鎖匙,簽好約,就代表你已驗收及同意合約條款」、「全屋電器只包三個月都鬼鬼地」「如果合約寫明3個月,咁真係無得要求佢整」,而事主則回覆指「我白痴左(咗)囉」。
業主未經同意不准入屋 一情況例外
業主與租客同樣受租務條例保障。一般而言,業主須負責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的損壞。租約條款會要求租戶有一定程度的維修和保養責任,而業主亦須履行外部及結構性維修的責任。
在《普通法》下,租客租用物業後,便享有「獨自佔有權」和「寧靜享用權」。因此在出租物業後,業主就算要入屋,亦要得到租客同意。如業主在未經租戶同意下進入單位,有機會違反隱含契諾。
不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亦有列明,業主及他的傭工及代理人可進入處所以作出必需的修葺。惟必須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並視察,以確定是否需要任何必需的修葺;及將入內視察的意圖以通知書送達租客後14天,即可進入作為租賃標之處所以作出必需的修葺。
租屋3大注意事項 租約內訂明雙方責任
1 入伙前先影相
假如單位包含傢俬和電器一同出租,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建議雙方將連同物業出租的傢俬電器拍照備檔,以免日後交吉時「口同鼻拗」。在正式交鎖匙入伙前,租戶亦宜根據清單逐項檢查點算,並為住處的裝修或電器狀況拍照做紀錄。業主亦應與租客共同驗收。
2 勿擅自改動原有家電
大部分新樓盤都附送原裝傢俬電器,或者業主的租盤包含傢俬電器在內,租客應避免改動原有家電或大規模裝修。如租戶希望更改原有設計或寥電,應先與業主商量,並在租約列明交吉時是否需要保留或換回原有配置。
3 留意保養及維修責任
一般而言,租客須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由於租客在租期有全部的權利持續佔用和處理物業,故租客能夠確定缺陷,並進行必要的維修工作,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或控制的損毁或問題負上責任。不過具體責任仍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地產代理監管局則建議,雙方協議在租約內訂明由哪一方負責保養和維修。
業主可以在未經租客同意下入屋嗎?
在《普通法》下,租客租用物業後,便享有「獨自佔有權」和「寧靜享用權」。因此在出租物業後,業主就算要入屋,亦要得到租客同意。如果業主在未經租客同意下入屋,有機會...
租屋有什麼需要注意?
作為租客,應該入伙前先拍照、勿擅自改動原有家電、留意保養及維修責任。作為業主,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