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鯨魚|促漁護署研修例 江玉歡:不禁近距離觀鯨「講不過去」

撰文:李宇婷 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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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在本港海域出現的布氏鯨,昨日(31日)屍浮西貢牛尾海,屍體身上發現疑有螺旋漿撞中的傷痕。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日(8月1日)撰文質疑,現時本港法律對觀鯨限制不足,更指漁農自然護理署以《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護鯨」令她摸不著頭腦,促請當局盡快研究修例。她問道:「餵白鴿就立法加強罰則,近距離到可以摸到條鯨魚的觀鯨團就不禁止,是否有點『講不過去』」?

江玉歡在社交平台撰文指,現時香港主要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當中不得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但看第四條的標題,「禁止狩獵受保護野生動物」,明顯是指與狩獵有關的干擾行為。觀鯨並不容易被視為條例下的干擾行為。

至於何謂狩獵?何謂故意干擾?所以若漁護署認為條例足夠禁止觀鯨或其他受保護動物,她真是摸不着頭腦。若然,為何在大澳經常有觀賞中華白海豚的艇家,政府又不執法呢?今次大量觀鯨團在西貢碼頭出發,為何又不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呢?

▼7月31日 游入西貢鯨魚(布氏鯨)魂斷牛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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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法例不清晰舉證難 觀鯨活動屬灰色地帶

江玉歡接受《香港01》查詢時解釋,倘若本次事件以《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作出法律行動,並不理想。她指,因舉證相當有困難,質疑如何證明當事人「故意」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市民又應如何理解觀鯨、觀豚活動有否觸碰法例?她直言,並不是每次發生意外,便可隨便指有法例可依,其實類似的觀豚活動亦處於灰色地帶,政府並無以《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作出拘捕,反映正是條例本身定義本身不清晰所致。

建議先修例引入發牌制 若無效則立法全禁觀鯨

至於如何補救?她建議可分兩階段進行,她形容是一步步進行,首階段應由漁護署發牌,讓觀鯨的船家接受培訓後,才可載客至水域進行觀鯨活動,其他無牌的私人船隻不得進行觀鯨、觀豚活動。至於觀鯨活動的限制,應諮詢專家後訂立守則,包括控制距離、船速、地點等。

如修例後問題仍未受控,她認為可以參考部分國家,立法全面禁止觀鯨活動,但認為全面禁止很難一步到位,冀限制措施、公眾教育等可避免慘劇再度發生。她希望政府明白現行法例的不足,及研究怎樣加強立法及公眾教育。

政府要體現行政主導 不能表示傷心後「失憶」

她指,數年前有鯨豚動物擱淺在香港沙灘,已有討論其原因及聲音研究法律是否足夠保護海洋生物,政府不能表示傷心後就「失憶」。今次可惜是太遲了,政府應盡快修例規管觀鯨活動體現行政主導。說到底,法律確實對觀鯨限制不足。有問題時,有關部門不能「是但搬條法律出來」。翻看其他國家的做法,有國家對觀鯨的商業行為實施管制,必須持有有效牌照才能進行,亦有國家禁止商業觀鯨。

她強調,今次事件實在買來太大及深刻的教訓,希望漁護好好關注,立刻研究修例的必要,救救海洋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