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改組|點名批楊于銘斷章取義 梁振英:教育管理責在政府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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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早(27日)在社文平台發文,點名反駁中大校友評議會選任校董楊于銘,質疑由校董議員提出的中大改革草案涉違《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是斷章取義。梁振英稱他以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提意見,根據《基本法》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等問題,主體職權和責任在特區政府。

梁振英的結論是:「可見『院校自主』、『學術自由』自2019年黑暴之後,繼續被濫用,進一步說明了中大校董會改組,停用段崇智的需要。

梁振英在個人社交網站發文,指有報道稱楊于銘向審議改組中大校董會修例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發信,指基於《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原則,立法會議員理應將2016年重組校董會的方案交給立法會審議,但他們在未得校董會同意,自行將私人條例草案刊憲,指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梁稱,既然楊于銘引述《基本法》,就讓他這個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提點意見。

他指,今次立法會議員提出改組中大校董會條例,涉及公共政策,因此根據《基本法》規定,須得特首書面同意。而特首作為特區首長,《基本法》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的第六章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因此,大前提是在「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等問題上,主體職權和責任在特區政府。

他續指,在中大校董會組成問題上,如果不是立法會議員用私人條例草案方式修改,即使特區政府出面修改,甚至撤換中大校董會主席,都不能說違反「《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原則」。院校自主不是完全自主,是有以上前提的自主;公立院校的自主,和私立院校的自主也不能相提並論。

梁振英:進一步證明停用段崇智的需要

梁振英直指:「楊于銘斷章取義了。可見『院校自主』、『學術自由』自2019年黑暴之後,繼續被濫用,進一步說明了中大校董會改組,停用段崇智的需要。」他更反問楊于銘有沒有想過把中大私有化?將賣全版報紙廣告的錢省下來,作為薪水發給段爸,為納稅人省點財政和精神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