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大狀公會:有關權力牽連法治基石 冀用權兼顧公眾信心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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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釋法,列明在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的問題應取得特首證明書,若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作出判斷及決定。大律師公會期望特首及國安委行使權力時,亦會促進公眾對《基本法》有關法治、司法獨立及保障人權的信心,令《香港國安法》繼續在「一國兩制」下獨有的法律制度中運作。
有關權力涉審訊公正 是香港法治屢獲認可的基石
公會今日發表聲明指,釋法清楚表明特首及國安委獲賦權,在有需要時因應特定情況,在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內落實執行《國安法》。而有關權力的行使對被告獲得法律代表、得到公平審訊,以及審訊公正的觀感至為重要,這些因素都是香港法治及司法公正屢獲認可的基石。《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中確保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獲《憲法》保障的權利,在《國安法》案件中同樣獲得保障,而上述條文必須與其他《國安法》條文及香港法律一併理解和應用。
期望特首、國安委用權時 促進公眾信心
公會指,特首表示正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國安法》案件中的法律代表事宜。公會同意透過本地修例來處理在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公會將會就有關修訂建議提出意見。公會確信香港的法院會一如以往履行職責,按照《基本法》中訂明的原則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審理《國安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