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審議香港報告 政府稱國安法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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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正審議香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率領的代表團在會上發言。
有委員質疑《香港國安法》侵害公民權利,並以煽動罪打壓民主自由。政府代表團回應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包括《基本法》和《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政府表示,《公約》所確認的很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可以保障國家安全及/或公共秩序等為由受到限制。而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
政府稱,在特殊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不會損害被告人享有受獨立無私之法庭公平審訊的權利,而法官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
政府又稱,2019年修例風波之中,警方使用武力「是回應性的,並非濫權」,又稱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而相關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
政府指堅定維護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保障的新聞自由,傳媒可以自由地報道新聞,又稱香港的集會和遊行自由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充份保障,而結社的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