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暴動罪不適用共同犯罪原則 大狀:提高檢控蒐證門檻

撰文:羅家晴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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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今(5日)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表示,終院指出兩條控罪的原有立法精神,不認為會影響定罪門檻和舉證。
熊運信表示,裁決釐清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構成元素,兩條罪行均涉「參加集體」,即暴動需要3個人或以上參與,參加者須知道自己涉及暴力行。他強調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身處現場,也要就被告其他行為作舉證,例如有暴力非法行為或鼓勵在場人士擾亂公眾秩序等。

熊運信提及,即使不在暴動現場也可視為「從犯」,例如事前在網上呼籲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負責準備頭盔、面罩等物資,或者開車協助他人逃走等,雖然不適用於「共同犯罪原則」,但有機會被視為煽動、協助和教唆暴亂,同樣須承擔刑責。

就「不完整罪行」方面,熊運信舉例指,若有人準備入屋爆竊,在門外嘗試撬開大閘入屋時被警察截獲,「其實我未入到去,門都未打開,但係做嘅嘢係企圖干犯入屋犯法罪」,這個就屬於「不完整罪行」,他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行為做到最後一步。

湯家驊:日後檢控須小心考慮參與程度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判決「冇話邊個特別贏」,只是將控罪元素還原基本步,並提高律政司蒐證及檢控門檻,需要證明涉案人士在現場的角色,不能夠以當事人在現場,就斷定他支持或鼓勵犯罪行為。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檢控官本身需要小心考慮涉案人士的參與程度,如果參與程度不直接,應用「從犯」角度去考慮和檢控。他相信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對被告實際影響分別不大,「從犯」與「主犯」的刑罰相同。

上訴人湯偉雄:判決後鬆一口氣

案件上訴人湯偉雄表示,判決後鬆了一口氣,擔心一旦判決敗訴,律政司會引用其案例將涉及同類案件的市民定罪,「人哋就會以為我哋係衰人。」他指就前年7.28上環衝突案,律政司原先控告非法集結,後來改控暴動罪,他有感政府當時想藉其案「殺雞儆猴」,控方以「控制社會環境」多於證據去衡量控罪。

兩名夫婦被告湯偉雄及杜依蘭。(梁鵬威攝/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