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專家關注鄒幸彤案 律政司:國安法符國際維護國安做法
被警方指控為「外國代理人」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拒交資料,近日申請保釋再度被拒。聯合國人權理事會4名特別報告員昨(12日)發表聯合聲明,對事件深表關切。
他們認為《港區國安法》不符國際法和中國人權義務,是不正當地利用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指控,來扼殺基本權利行使,又敦促政府廢除及獨立審查《港區國安法》,並以書面向中國政府表達關切。
律政司回應指,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質疑國安法掀公平審判憂慮
4名特別報告員均來自相關領域,包括「打擊恐怖主義同時促進和保護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Fionnuala Ní Aoláin。他們關注到鄒幸彤及相關人士被捕,認為鄒所屬的支聯會只是舉辦一年一度的六四燭光集會,但相關人士卻根據《港區國安法》,遭到逮捕及面臨類似指控。
他們稱來自《港區國安法》的指控,正在扼殺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包括言論及集會自由、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又稱恐怖主義和顛覆國家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國際法有嚴格定義,當政府不當使用這些指控來為平息國內異議、限制抗議和遏制社會和人權維護者的批評時,會貶低控罪的嚴重性、破壞有關法律標準的完整性,削弱對人權和國際和平安全具約束力的規範。
聯合聲明同時關注「外國代理人」在《港區國安法》的定義,認為任何組織尋求、接受和使用外國資金,不應有不適當的障礙,他們指因而遭受懲罰是侵犯了結社自由等人權。聲明提到《港區國安法》引發了對公平審判的擔憂,包括法官以鄒獲釋將繼續威脅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保釋申請。
律政司: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
律政司回應指,《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又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