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允律政人員「升仙」 離職後失頭銜 何君堯批吝嗇:傷害自尊
立法會《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8月9日)舉行第二次會議,討論政府所提出的修例建議,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俗稱「升仙」)。委員會今日完成討論及逐條審議工作,主席容海恩預告未必有下次會議,草案料在8月25日的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委員如有修正案建議,須在8月16日或之前提出。
會議期間,有多名委員關注到在修例後,律政人員如獲資深大律師名銜,一旦離職就無法保持,吸引力太低。其中,本身是律師的何君堯批評相關做法「畀啲唔畀啲」,太過吝嗇,如同「嗟來之食,傷害我嘅自尊」。
何君堯:不應分成「A貨、B貨」
何君堯指,原則上支持是次修例,但認為現代精神「唔應該分太多名譽、標籤」,只要有能力、聲望、認識的人,都應一視同仁看待。他指在新安排下,「資深大律師」之中都有分循以往舊有途徑獲取名銜的資深大律師、因教學或其他公職身份而獲取的「名譽資深大律師」(目前香港只得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一人具此頭銜)、一旦離職就無法再保持頭銜的資深大律師。何批評,這是將資深大律師再分成「A、B、C貨」。
何君堯認為,只要才德兼備,就不應該區分那麼多,「唔要ABCD貨,係就一隻貨」。他指:「唔在職就搣你柴,好傷害我哋律師嘅自尊。一係就唔好放,一放就慷慨啲,畀得人就唔好收啦,咁樣好傷害我自尊,係嗟來之食。」
另外多位議員包括自由黨黨魁鍾國斌、建測規園界謝偉銓、具法律背景的民建聯周浩鼎及獨立建制派謝偉俊,都提出類似觀點。其中周浩鼎提醒,是次修例的本意之一是鼓勵律政司內的法律專業人員取得資深大律師頭銜,留住人才,但如果離任後不能保留頭銜,是否仍具有吸引力,值得政府思考。
署理副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回應指,是次修例主要考慮是基於公平公正、選賢任能的原則,但因為政府不希望是次修例範圍太廣,影響私人市場,舉例指如果一名獲得資深大律師名銜的人員,本身並未得到大律師資格,在離開律政司工作崗位後私人執業,卻又能夠以「資深大律師」名義行事,可能產生混淆。他又指,律師與大律師專業的區分,涉及的影響太大,不是政府是次修例希望觸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