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罪立法|委員會開會 議員關注「不誠實獲益」字眼增入罪門檻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就「窺淫罪」立法,草案委員會今(10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根據新訂的《條例草案》第159AAC條,「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須是為了性目的或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作出」,即屬違法。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在會上關注「不誠實獲益」的涵義,認為條文加入「不誠實」的字眼,會大大增加入罪門檻,建議局方考慮刪除有關字眼。保安局副秘書長翁佩雯回應指,政府早前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時,有意見認為除了「性目的」外,若條例涵蓋「任何目的」的範圍太大,擔心會令無意圖犯罪者誤墮法網。
翁佩雯表示,有關定義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中就「獲益」的定義,其中「不誠實」需採納兩階段測試,即根據一般合理而誠實的人的標準,被告的行為是否不誠實,以及被告人本身是否意識到,根據一般合理而誠實的人的標準,其行為會被視為不誠實。
她舉例稱,如一名男子在上行扶手電梯偷偷將電話放在前面不認識女子的裙下,並拍攝該女子的裙底相片,男子的行爲可能符合有關條例的情況,因該男子獲得該相片,即屬獲益,同時是不誠實地獲得。
容海恩稱設「不誠實」字眼只會提高入罪門檻
容海恩表示,「不誠實」的定義只會大大提高入罪門檻,問及若被告稱無意識到其行為會視為不誠實,是否就難以將其定罪。容海恩又指,難以將第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中「獲益」的定義,適用於本條例上,認為做法並不貼切。翁佩雯稱,早前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時,有意見認為除了「性目的」外,若條例涵蓋「任何目的」的範圍太大,擔心會令無意圖犯罪者誤墮法網。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徐詩妍稱,參考到過往案例,有被告透過女廁窗門伸手入女廁,並用手持的智能電語偷拍正在如廁的事主,最後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1)(c)條,裁定被告的偷拍行爲目的在於使其本人不誠實地獲益。徐詩妍認為過往有判刑及案例參考,可令警方和律政司更容易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