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罪立法|公眾支持立法 政府擬下半年度提交條例草案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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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發放相關影像訂立刑事罪行,建議訂立6項有關新罪行,並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或5年。
保安局今日(8日)公布公眾諮詢結果,共接獲約200份意見書,大部分回應者表示明確支持,局方將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並同步進行法例草擬工作,目標是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保安局表示,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於去年10月7日完結,期間共接獲約200份意見書,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關注性罪行的團體組織等,以及個別公眾人士所提交的意見書。發言人表示,大部分回應者對政府的初步立法建議表示明確支持,亦有就個別建議的具體細節提出意見。

保安局會於1月15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結果及具體立法建議。同時,政府正同步進行法例草擬工作,視乎草擬工作的進度,目標是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建議訂立的六項新刑事罪行
(一) 窺淫(即為了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
(二) 私密窺視(即不論目的而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
(三) 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
(四) 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而拍攝私密處;
(五) 發放從以上各項行為所得的偷拍影像;以及
(六) 未經同意下發放受害人先前同意拍攝但沒有同意其後發放的私密影像。

建議新設罪行中,內容包括不論目的為何如賺取金錢、勒索或報復等,而觀察或記錄身處在有私隱地方而露出或以內衣遮蓋的性器部或性行為,不論有無設備輔助觀察或記錄,都建議涵蓋屬罪行。就「偷拍裙底」一事項,當局建議無論是在公眾還是私人地方發生,都屬罪行涵蓋範圍,惟不涵蓋由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指有關定義不如「拍攝裙底」般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