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罪成 律政司:「北京侵蝕自由」說法無理據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等9人涉參與前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昨(1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7名被告就兩項罪名,即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全部罪成,案件押後至4月16日作求情及判刑。
美國白宮發言人批評,案件正是北京侵蝕香港自由,以及不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義務的例證,又認為黎智英等人被定罪是出於政治動機,再次顯示北京鎮壓香港的和平異見人士。
律政司今(2日)發聲明指,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但令人遺憾的是,案件引來了一些基於政治理由而作出的無理批評,強調任何主張指「北京侵蝕香港自由」都是毫無理據,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獨立地主管刑事檢察工作。
▼全案9名被告定罪及保釋情況▼
律政司指,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律政司強調,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檢控守則》明確指出檢控人員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份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及繼續起訴。《基本法》第63條明確指出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指,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過去多年,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一直和平有序地進行。
律政司強調,判案書說明了定罪的理據,亦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的網站給公眾查閱,認為任何人都應該先閱讀判案書,以消除對裁決的不必要誤解。
▼眾被告離開法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