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改制︱消息:選委會設召集人制度 遇極端情況「兜底」處理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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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今日(30日)通過決議案,正式拍板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選委會將由1,200人擴展至1,500人。消息指,新組成的選委會將會首設「召集人」制度。
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第5條提到,選委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委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人士擔任

根據今次人大常委會決議,選委會將由1,200人增至1,500人,除負責選出特首外,還會負責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功能「大升格」;日後特首參選人要取得188名選委提名之餘,更須在5個界別分別取得至少15張提名票。另外,參選立法會亦須在五個界別中都獲得提名。

消息指,選委會內將會設有召集人制度,由選委會內「德高望重」人士出任。消息人士解釋,往後當遇到一些重大的立法議題,或是特殊的政治事件,該召集人便會召集所有選委開會商討。

據了解,召集人制度目的為應對新制度下不可預測、用盡現行法律手段也無法解決的問題,屬「非常之時」的「兜底條款」;一旦出現極端情況,可由特首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向中央政府報告,由中央通過選委會召集人制度,及時有效處理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