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距聆訊例今生效 未經授權廣播法律程序列刑事罪可囚5年罰10萬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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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於本周三(26日)獲立法會通過的《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今日(28日)已刊憲生效。司法機構提醒所有法庭使用者,《條例》引入新罪行,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任何人干犯該等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0,000元。

《條例》亦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擴大在法庭內攝影罪行的範圍,以涵蓋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並提高最高罰則至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

(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

司法機構指,遙距聆訊現時一般已適用於民事及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但司法機構計劃在大約六個月後才開始在後者使用遙距聆訊,好讓持份者有足夠時間準備。司法機構會分階段發出實務指示,以訂明進行遙距聆訊的操作細節,包括申請程序、指引,以及相關事宜。

《條例》為法庭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使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條例》的要求後,在合適的情況下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進行遙距聆訊。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提升法院運作效率的其中一項主要科技措施。遙距聆訊可省卻訴訟各方以及其他參與者(包括證人)親身到法院大樓出席法律程序的時間,有利於法律程序的排期工作,亦有助法院更妥善應對難以預見而使訴訟各方未能親身出庭的情況。

本港法院部分聆訊可採用遙距聆訊(林定國Facebook)

司法機構發言人又表示,自2020年至今,司法機構已在各級法院及審裁處進行超過2100宗遙距聆訊,未來會加強推廣使用遙距聆訊,並準備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合適的法律程序,尤其是涉及簡短的法律程序,例如三分鐘聆訊,及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更頻繁地使用遙距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