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改革香港選舉制度決定 2895票贊成、0票反對|附全文
北京出手改革香港政制,全國人大會議今日(11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會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草案通過後,全場拍手長達30秒。
議案表決後,草案內容隨即曝光,當中規定香港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選委會將增至1,500人,分成五大界別,包括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
參選特首門檻亦提高,候選人須獲得選委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
立法會增至90席 設「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大會議今日下午3時閉幕,議程總共有10項,當中第5項是「表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
決定共9條,提到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去年國安法表決有一票反對
去年兩會,全國人大會議在閉幕日表決通過《全國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具體法律及執行機制,當時有2878票贊成、1票反對及6票棄權。
全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通過時,人民大會堂會場內響起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這是繼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決定共9條。
決定明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睇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4大界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