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區議員宣誓修例刊憲 將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

撰文:陳綽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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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6日)就《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條例草案將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主要涉及六大範疇,包括,包括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將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而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 5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例工作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資料圖片)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例工作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又相信《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修例涉及的六個範疇包括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進一步明確化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完善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 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早前表示,有關完善宣誓安排的修訂法例一旦通過,4名曾經被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現任區議員,包括區議員袁嘉蔚、鄭達鴻、梁晃維、岑敖暉,應該會失去區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