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法庭判決前議員須停職 「越級上訴機制」直上終審法院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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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23日)舉行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除《基本法》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
條例引入「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以界定哪些行為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一旦律政司司長認為違反誓言,該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將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最終判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文件顯示,如有立法會、區議會議員被指違反誓言,該人將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作出有關裁決,而該人有權向法庭申請解除該項暫停。
局長曾國衞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如停職者為立法會議員,這段期間的薪酬計算,將會由立法會定奪,如果是區議員,他表示相信民政局有具體考慮。
由於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席位涉及重大公眾位益,今次修例將加快法庭運作安排,特別設立「越級上訴機制」。當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之後,若有一方不滿裁決而提出上訴,一般案件會由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如上訴後有一方不服,則會轉由終審法院審理。但涉及在修例涵蓋的情況下,上訴方在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許可後,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文件顯示,如要啟動該機制,需要在原訟庭頒下判詞當日起14個工作天內向終審法院提出。此舉有助法庭從速處理有關宣誓的案件,更決確定立法會、區議會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