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宣誓修例出爐 倘違誓被DQ五年不得參選 訴訟期間須停職

撰文:周禮希 翟睿敏 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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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23日)舉行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除《基本法》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
條例訂明,如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律政司司長會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裁決;如區議員被裁定違反誓言,五年內不得參選。
條例引入「負面清單」,宣揚港獨、尋求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等,屬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條例並無特定追溯期,但日後會參考相關人士過往言行。
政制及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宣誓修例一通過,去年參選立法會被DQ的4名區議員將被取消議席,包括荃灣區議員岑敖暉、南區區議員袁嘉蔚、東區區議員鄭達鴻、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局方指,條例將於本周五刊憲,3月17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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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暉、鄭達鴻等4人將被DQ

【17:16】被問到參加民主派初選等的現任區議員,其過往言行會否被追究,曾國衞強調法律沒有追溯期,但不否認會考慮到有關人宜過去的一些行為是否支持《基本法》的可能性。

對於律政司提出法律程序後議員會即時被停職,是否損害「無罪假定」原則,曾國衞解釋,由於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身份的重要性,會影響公眾利益,又拍最終是由法院按照初步證據,去決定是否接納律政司的訴訟要求。

去年參選立法會被DQ的區議員袁嘉蔚(左二)、鄭達鴻(右)、梁晃維(右二),在區議員宣誓修例通過後將被DQ。(資料圖片)

【17:00】去年有4名區議員報名參選立法會被DQ,包括岑敖暉、袁嘉蔚、鄭達鴻、梁晃維,有記者問到該4人議席如何處理。曾國衞指,修例有提到如過去曾被視為不擁護、不效忠,理論上不具備條件,如該4名現任區議員,理論上應該會失去資格,在法律通過後民政事務局會通過。

有記者問到,熱血公民鄭松泰曾倒插國旗會否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曾國衞指,有個別議員如曾違反法例,有拒絕、忽略宣誓、不符合效忠者,五年內失去參選資格。

▼岑敖暉、袁嘉蔚、鄭達鴻、梁晃維料被DQ▼

【16:46】政府指,政務司司長將代表特首為立法會議員監誓,區議員監誓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

【16:40】對於負面清單列出,作出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均屬違誓,記者問到如何介定,某議員講粗口鬧過特首是否亦屬違誓?

曾國衞表示,是要維護香港整體利益,不能就單一情況作判斷,亦不難理解。他強調,議員有責任審議法案,若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令民生經濟問題未能得以解決,明顯就是不符合整體利益。至於有議員講粗口,曾國衞指要視乎情況,可以容許不同政治意見,但目的是推翻政權就不可接受,又相信特首可接受批評,但用到粗口就欠缺互相尊重的態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李澤彤攝)

「愛國愛黨」才可參選? 曾:反對共產黨領導的國家說不通

被問到是否要愛國愛黨才符合參選資格,曾國衞稱夏寶龍已清楚指出, 愛國者必然要尊重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而國家的根本制度就是由共產黨帶領、具中國特式的社會主義,所以愛國之餘卻破壞中國本質特徵是講不通的;重申可以允許不同政見,但紅線是不能損害中國共產黨帶領的社會主義制度。

至於何為「真心誠意」宣誓的客觀標準,曾國衞指是次修例安排列明正面及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中的行為,就明顯是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而法例會清楚列明並不是包含了所有情況,要因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不設追溯期 否認針對民主派

【16:35】有記者問到宣誓過程具體如何,違誓者會否即時被DQ。曾國衞指,是否「真誠」宣誓過去有不少爭議,所以今次特別加入「正面清單」、「負面清單」,以界定哪些行為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他強調,無法涵蓋所有情況,只是盡量包括現有的人大解釋、訴訟裁決原則等納入,日後如果出現不在清單內的情況,要視屆時實際情況判斷,強調只要忠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應該無需擔心。他亦回應指,如果有被視作不忠誠宣誓者,自然會啟動有關DQ程序。

至於會否出現大量出缺,曾國衞稱暫無法評論,只能表示宣誓要求並不苛刻,相信只要真誠、完整宣誓,應獲監誓人所通過。被問到宣誓是否新增DQ民主派的工具,曾國衞稱「百分百沒有此情況」,並非針對任何政黨,只是為了落實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履行相關責任,完善機制。他又指,任何有意競選者,希望他們忠誠效忠,如果違反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6:30】曾國衞表示,今次修例無追溯期,當法例通過後會按照法例執行;至於會否考慮修例通過之前的行為,就要看實際情況。被問到過去被DQ的人士,如曾經被認定會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的處理方法,曾國衞指會按當時的判決處理。

至於停職期間酬津計算,會由立法會定奪,區議員則由民政局具體考慮。被問到是否要DQ民主派區議員,曾國衞稱不評論,強調修例通過後,相關機會有需要時會啟動,是否違誓則要經過法庭裁決。

設「越級上訴機制」 可直接向終院上訴

【16:27】監誓人將劃一由行政長官出任,並會提供彈性安排,可由特首授權合適的人監誓。若宣誓後有違誓行為,有關公職人員需依法承擔,曾國衞指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可涵蓋作出虛假宣誓的行為。至於違反誓言的直接法律責任,則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 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喪失擔任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資格的理由。

有關法律程序會由律政司提出,有關議員會即時自動暫停職能,直至法庭作出裁決。為了更快確定議席的情況,當局及建議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的一方,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6:18】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各級法官等人員必須宣誓,指2016年的宣誓風波導致了人大釋法,清楚說明宣誓是從事有關公職的明確要求,之後香港國安法亦就宣誓要求有明確規定,表明香港居民參與公職時有相關宣誓,之後在延任議會的時候。

他提到修訂有六項重點,包括清楚解釋何謂擁護基本法、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與及在各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如曾拒絕或違反有關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參加選舉的資格等。

公職人員宣誓修例出台。(李澤彤攝)

界定「擁護、效忠」準則 法律程序期間需暫停職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23日)下午舉行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出席者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和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

條例草案將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以完善宣誓安排及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法律後果,其中訂明區議員跟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司法機關人員一樣,都必須宣誓。

至於宣誓的規範,條文會清楚界定「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準則,又會加入具體宣誓要求,例如要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等。

條例訂明,如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草案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裁決;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

列負面清單 違者被視為違誓

條例列出負面清單,違反者被視為違誓。負面清單如下 :

(a) 作出或進行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或 活 動 , 包 括 —

(i) 作出《基 本 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 禁 止 的行為 ;

(ii ) 犯《香 港 國安法》規定的罪行 ; 及

(iii) 犯成文法則或普 通 法規定的關於危 害 國家安 全 的 罪行 ;

(b) 拒絕承認中華 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 ,包括反對中央 政權機 關 按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基本法》 或《香 港 國安法》 履行職 務和職 能 ;

(c) 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d)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 , 包括 —

(i) 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

(ii) 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

(iii) 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 民公投」、「 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自決」為宗旨的組織;及

(iv) 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

(e) 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f) 作出損害或有 傾 向 損 害《 基 本 法 》中 以 行 政 長 官 為 主 導 的政治體制秩序 的行為 ,包括 —

(i) 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 某 項 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

(ii) 無差別地 反 對 特 區 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 特 區 政 府、使 特 區 政 府 無法正 常 履行職 務和職 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 及 推翻特區政府; 及

(iii) 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 (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 )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 的 「 變相公投 」 ;

(g)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 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 的行為 ;

(h)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 或區旗或區徽 ; 及

(i) 侮 辱 或貶損 國 歌 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