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協商產生特首論 林鄭稱不想再拗:如何產生亦要經中央委任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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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早前提出,基本法只要求特首由選舉或協商產生,不一定要經過選舉,被現任特首林鄭月娥、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相繼反駁,梁振英之後再質疑,如果由美國政府傀儡當選特首,「我們還要選舉嗎?」。
林鄭今早(26日)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到是否認同此說法時,表示不希望參與隔空爭拗,但指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經協商產生需要修訂附件一,同時強調特首如何產生,都要經中央委任。
另外,政府農曆新年後將向立法會提交修改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條例草案。林鄭強調,區議員是公職人員的一部分,又稱今次並非向他們新增條件,不過,她指有關草案將明確說明,當有證據證明行為違反誓言者,將有法律結果。
重申區議員須宣誓 違誓有法律效果 避談是否具追溯力
被問到是否認同梁振英新近言論,與及會否認為該說法打擊民主發展時,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表示不希望參與隔空爭拗,指近日社會上已有很多人參與爭拗。不過,她亦解釋指,《基本法》45條及附件一規定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即使特首經協商產生,都有一些規矩,故附件一將需要作出修訂。她又強調,行政長官需要向特區與中央「雙負責」,所以最終無論用甚麼方法產生,行政長官都要經由中央委任。
被問及政府修改公職人員宣誓的相關條例後,會否對區議員過去的行為有追溯力。林鄭回應時只是表示,有關草案源於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與及國家安全法第6條要求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她提到,自己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均曾經表示,區議員當然屬於公職人員,需要宣誓。
林鄭認為,區議員參選時已簽署法定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宣誓並非新增條件。至於違反誓言的後果,林鄭稱,法例將會明確說明,就職後有任何證據違反宣誓言,會有法律結果,待草案公布後大家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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