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公民黨指條件苛刻 削弱無罪推定:壓制日常生活自由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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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欺詐等罪名被起訴,他在兩案均被拒保釋。黎今日(23日)就兩案一同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指定法官李運騰處理,最終批准黎兩案每案500萬元,即合共1千萬元保釋,另3名人事擔保各10萬元,合共30萬元,期間須遵守不得離家、不可使用社交媒體等規定。律政司當場提出上訴,但法院維持原判。
公民黨今日通過社交網直播回應事件,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秘書長梁嘉善指,部分保釋條件與黎智英的潛逃、犯案風險關係不大,質疑過於苛刻。主席梁家傑質疑,從今次法官頒下的保釋條件可見,國安法為香港原有法例的保釋條件「僭建」了一些因素,要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就放棄很多平常人應有的權利和自由,批評這是削弱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

公民黨於fb直播回應保釋條件。(公民黨fb專頁截圖)

梁嘉善:部分條件與潛逃、犯案風險關係不大

除提交保釋金外,黎智英其他保釋條件包括不可使用社交媒體、不可接觸外國官員,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需留在住所。此外,他不可從事任何請求要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不得接受媒體訪問、不得公開發表文章。黎亦需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不可離開香港。

葵青區議員張鈞翹表示,保釋候審應是一名被告人的權利,因為香港奉行普通法無罪推定,未被法庭定罪前都是無罪,現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候審期間是否可保釋外出視乎3個因素:一、潛逃風險;二、保釋期間犯罪風險;三、妨礙司法公正風險。

公民黨秘書長梁嘉善。(鄭子峰攝)

公民黨秘書長梁嘉善表示,法庭在考慮保釋條件時,都是以上述3個因素作考慮,但觀乎今次保釋條件,公民黨認為極度苛刻、前所未見,部分保釋條件與黎智英潛逃風險、犯案或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關係不大,例如不得離家、一星期向警署報到3次等。她認為,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這些條件對黎的生活有嚴重影響,壓制平常生活的自由。

國安法第42條提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張鈞翹指,這情況下就要被告自己去說服法官,保釋期間不會再實施危害國安行為,變相令法官考慮保釋要求時都限制重重,而這些條件完全是不在《刑事罪行條例》的3大條件中,可以說是「僭建」保釋條件。

梁家傑補充,在國安法第42條框架下,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已被迫放棄言論自由、在網上平台對話的自由,因此他認為國安法額外增加的保釋條件,會削弱保釋候審的人權、未被定罪者的自由,損害無罪推定的原則,這亦是國安法非常值得商榷的原因。

控方指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的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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