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庭判囚|回應國際社會批評 律政司:指責不恰當也不理智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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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涉及去年6月21日的包圍警察總部案判刑,三人分別被判監13個半月、7個月及10個月,即時入獄。
國際社會對三人的判刑隨即有所回應。英國外相藍韜文發表聲明,敦促香港和北京當局停止打壓反對派;台灣總統蔡英文亦在社交網站表示非常遺憾,認為判決令港人的民主訴求,再一次被威權所壓制。
律政司晚上發聲明指,現階段不會評論案件,但強調對於外界對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強調若企圖藉此等言論對本港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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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三被告已承認控罪 提釋放被告罔顧事實
律政司在聲明中表示,裁判官已於判刑理由指出,由於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律政司強調,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指出:「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
律政司表示,案中三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顧三人已然認罪的事實。」
律政司又強調,《基本法》第63條及第85條分別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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