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修訂國旗法國徽法 港府即晚公布開展修訂工作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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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議今日(17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港府於晚上表示,《國旗法》及《國徽法》早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劉兆佳表示,修訂有利開展國旗國徽教育。(資料圖片)

劉兆佳:修訂有利開展國旗國徽教育

據悉,修改後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如《國旗法》明確列出,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及國徽的適用場合,包括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接受查詢時表示,就中央駐港機構的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成為法律規定的行為,此法定行為可能須要以某些正式程序進行。被問到新增內容有否針對加強港澳愛國意識等象徵意義,劉兆佳指全國性法律並非要特別處理香港問題,但對香港當然有影響,法律修訂後國旗國徽的尊嚴得到更大的法律維護,亦更有利開展國旗國徽教育。

▼港澳曾多次發生倒掛及污損國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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