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制裁|盧偉聰幸運「甩難」? 學者:仍屬「空前級」制裁
美國國務院昨日(10月14日)根據《香港自治法》發表報告,正式向國際金融機構發出警告,要求不再與包括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內等遭到制裁的人士有商業往來,否則可能面臨二次制裁。這是繼財政部於8月公布制裁11名香港與內地官員及前官員後,美國再一次就香港議題有具體行動,而今次報告進一步提出更多制裁措施詳情。
今次報告的名單最特別之處在於,被列為須制裁人士只剩下10人,警務處前處長盧偉聰被剔出名單。美國國務院回覆《香港01》查詢指,財政部列出制裁名單的標準,與《香港自治法》的標準不同,不能直接比較。換言之,可以理解成盧偉聰在《香港自治法》底下,並未符合被制裁的門檻。
香港智明研究所研究總監許楨指,盧偉聰「倖免於難」的原因難以揣測,因為美國過去也有制裁已離任官員的往績。不過他認為,即使表面上只制裁10人,人數有所減少,今次美國對港的制裁行動仍屬「空前」級數,影響甚廣,尤其對於未來特區政府網羅人才方面,將會愈來愈困難。
▼8月遭美國財政部列入制裁的中港官員名單及理由▼
「更新版」制裁名單 唯獨少了盧偉聰名字
美國財政部於8月公布的制裁名單,包括以下11人:
特首林鄭月娥
特首辦主任兼國安委秘書長陳國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警務處前處長盧偉聰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
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
當時財政部是在《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香港自治法》之下,根據總統特朗普於7月14日簽署的第13936號行政命令(E.O. 13936)而作的舉動。根據財政部的措施,除非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發出豁免,否則美國人及企業無法與受制裁人士在美資產、公司或個人有任何金錢、服務與產品往來。
至於今次國務院提交的報告則是「更新版」,加入了一些新的制裁理據,如指林鄭月娥延遲立法會選舉等。報告進一步指出,法例規定國務院須在60天內,公布曾與受制裁人士進行大額交易的金融機構。報告列明,對於這些違規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會有10項制裁方式,一年內會由總統選擇實施其中5項,兩年內必須實施所有制裁選項。措施包括限制貸款、外幣兌換、物業交易,甚至制裁相關銀行高層人員等。然而,今份報告列出的被制裁人士當中,唯獨少了盧偉聰的名字,與財政部2個月前的報告有所不同,亦沒有註明盧被「除名」的原因。
美國國務院回覆《香港01》電郵全文
Foreign persons designated under E.O. 13936 are not automatically identified in the HKAA report. The HKAA sets out specific criteria for inclusion in this report. E.O. 13936 provides the Departments of State and the Treasury authority to designate foreign persons in connection with a variety of actions related to Hong Kong,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ctions that would meet the HKAA criteria.
於E.O.13936(總統特朗普於7月14日簽署的第13936號行政命令)之下被列為受制裁者的人,不等於在《香港自治法》下必定被列入制裁名單。《香港自治法》有其特定的標準;E.O.13936則主要是賦權國務院及財政部,列出對香港人權和自治作相關侵害行動的人士,其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自治法》的內容。
國務院回覆《01》:兩份名單準則不同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回覆《香港01》查詢指,於E.O.13936之下被列為受制裁者的人,不等於在《香港自治法》下必定被列入制裁名單。《香港自治法》有其特定的標準;E.O.13936則主要是賦權國務院及財政部,列出對香港人權和自治作相關侵害行動的人士,其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自治法》的內容。
如按照國務院的說法,上一輪財政部的行動中,列入制裁名單的標準較廣;但在《香港自治法》之下,盧偉聰就不符合被列入制裁名單的標準。不過,國務院未有詳細解釋具體分別在哪。
許楨:不便揣測剔除原因 惟制裁整體牽連甚廣
香港智明研究所研究總監許楨表示,為何美國國務院今次沒有把盧偉聰一併列入名單中,不便過份揣測:「最表面的現象,當然是盧偉聰是名單內唯一一位已離任官員,但這未必百分百準確。」他解釋,美國過去制裁俄羅斯、古巴等國家,同樣有制裁前任官員的往績,所以真正的原因,視乎美國官方會否進一步解釋。
不過許楨認為,制裁10名官員表面上人數不多,但相比香港過往經歷過的國際事件而言,今次制裁規模仍屬「空前」級數。首先,交易的定義十分廣泛,不單單是借貸、存款,還涉及證券等投資、融資等。而且,美資銀行在全球仍然最具影響力,美元仍是最主結算貨幣,即使是中資銀行,業務要國際化,或多或少都要涉足美元或和美資銀行合作。因此,如果不能和相關官員交易,理論上大部分銀行都會受到影響。對於中資銀行而言,亦會出現一個兩難:如配合美方制裁,則不符港區國安法、得罪中國政府;如不配合,將要冒上業務萎縮、無法國際化的風險。
許楨又指,對於未來特區政府換屆,潛在加入政府或行政會議等機關的人才,制裁也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對特區政府網羅人才、中國政府物色人選處理涉港事務的吸引力有壞影響。因此他認為,制裁絕對不是如林鄭月娥所言的「少許個人不便」如此簡單,而是牽涉層面極廣的事,只要美方有心貫徹執行相關制裁,對於香港以至整體中國金融體系影響可以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