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港澳辦中聯辦稱說法須糾正 批反對派拒中央全面管治權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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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後,港澳辦及中聯辦今日雙雙透過發言人表態。港澳辦表示贊同林鄭表態,支持教育局在教材中刪去三權分立內容的決定,又指應毫不含糊地指出該說法錯誤,必須糾正。
中聯辦發言人亦表示,贊同和支持林鄭的發言,強調中央有關部門權威人士和內地專家學者自80年代基本法起草至今多有論述,明確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
港澳辦質疑香港社會一些人熱衷於鼓吹三權分立的論調,真實意圖是欲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削弱行政長官和港府的管治權威,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形容這是要害所在,現在必須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港澳辦指,三權分立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模式有特定含義,而香港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政治體制不應與一個主權國家簡單類比,也不可能實行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基礎上的三權分立。(美聯社)

港澳辦指,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由中央授予。港澳辦指,三權分立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模式有特定含義,而香港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政治體制不應與一個主權國家簡單類比,也不可能實行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基礎上的三權分立。

港澳辦發言人稱,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政權架構設置及其運行中,處於主導和核心位置。發言人解釋,行政長官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中央政府負責,享有超出行政機關首長的廣泛權力,如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等。港澳辦發言人強調,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大特徵。

港澳辦指,基本法明確授予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指司法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強調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資料圖片)

港澳辦:行政機關立法機關關係「重在配合」 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至上

港澳辦表示,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行政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例如特區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立法的創議權;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等。

港澳辦又指,基本法明確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強調司法機關也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

兩辦同引鄧小平指:香港不適宜三權分立

港澳辦發言人和中聯辦發言人均引述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在1987年的講話,他當時指,「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並以此為證,指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實行三權分立一事,其實早有定論。

中聯辦批評,反對派長期在三權分立的話題上混淆視聽,是企圖借否認行政主導,誤導香港社會對政治體制的認知,削弱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權力,質疑他們根本目的是抗拒和架空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挑戰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