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警方須獲批要求移除電子訊息 不除者有合理辯解空間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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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本周二起(7日)生效,根據《實施細則》,如電子平台發布的訊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可要求發布人士或服務商移除。政府在官方社交平台「添馬台」發放短片,由教育局政治助理施俊輝及特首辦特別助理李惠講解有關電子信息的疑問。
他們在片中強調,有關執法的要求嚴格,警方要得到保安局局長批准才可提出移除要求,而不遵從要求的話,亦可提出合理的辯解,包括移除該訊息的科技不屬合理可得;或者遵從移除要求將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損害。
施俊輝在「睇真D 知多D」系列短片中指,有關方面的執法是很嚴格的,警方要合理相信訊息會構成或導致國家安全罪行,並由保安局局長批准,才可提出移除危害國家安全信息的要求。法例訂明可以有合理辯解。
李惠在片中表示,只要在網上發放的資訊符合香港法律,完全不會有問題。
如果有關訊息版裁定危害國家安全又會怎樣?施俊輝指,發布人如果不移除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服務供應商如果不遵從要求,亦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不過,李惠補充指,法例訂明有合理辯解的空間,例如移除有關訊息的科技不屬合理可得,或者遵從要求會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