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〡林鄭:實施細則不可司法覆核 擴大警權屬錯誤理解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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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昨日(6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國安法》第43條的相關實施細則。
林鄭月娥今(7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表示,有人認為實施細則是「擴大警權」,她強調屬錯誤理解。林鄭稱,細則訂明警方在甚麼情況下可使用權力執法,相信可釋除市民疑慮,重申訂明執法細節不是擴權,而是保障人權。林鄭又指,最重要是讓時間和事實說明,當嚴謹執行條例時,大家就會減少疑慮,一般市民亦不會誤墮法網。
非針對網上「起底」
問到實施細則中,可要求電子平台發布人士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此舉是否針對近年警員被「起底」的情況。林鄭指,移除危害國家安全信息是一個保障,但並非針對某群組受到欺凌和起底,重申只針對國安法列明的四類行為,不能隨意使用。
另外有記者關注,政府昨晚公布的七項執法細則,是由國安委制定,是否等於日後不能被司法覆核?林鄭強調,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據她理解,有關細則不能被司法覆核及挑戰。她又指,細則是實施細則,非額外賦權給警方執法,細則權力來源於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