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饒戈平:中央處理香港國安事務 有執法及司法權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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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港澳研究會今日(15日)舉行《基本法》頒布30周年舉行研討會,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絕大部分國安法工作,包括執法及司法工作應該必須由特區完成,但中央也應該保留在極特殊情況下進行管轄,又提到國安立法需要賦予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司法權,以及提供經費保障。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可以理解中央處理香港國家安全事務上,不限於立法權,亦包括執法權和司法權。
饒戈平在研討會時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從法理角度可以理解,中央在維護香港國安事務上,不單有立法權,可以有必要的、有限度的執法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司法權。
饒戈平反問,如果香港發生危害國安行為,矛盾及破壞效果直接針對中央政府或國家政權,中央是否完全沒有司法權力處理有關情況。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關注內地國安機構權力範圍、如何界定特殊案件,假如在本港法院審判,內地國安人員又能否上庭接受盤問等,如果內地國安機構在香港有司法權,即代表「一條龍」完成拘捕、調查、審問、判決甚至被告坐監的程序。
他擔心有關機構的權力凌駕香港警察,亦幾乎完全破壞兩制,將內地的法律概念甚至行事方法及價值觀念放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