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基委會副主任張勇:23條非授權條款 中央須關注國安威脅

撰文:林劍 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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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今日(6月8日)舉辦《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網上研討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發表主題演講時表示,《基本法》第23條從來不是一個「授權」,而是「義務」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他又提到回歸23年,香港在國安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既沒有設立自身的國家安全機關,中央政府也沒派駐,但近年香港在國安方面的風險愈見明顯,中央對於新問題不能不關注,否則是失職。

張勇表示,面對近年香港出現的問題,中央必須關注國家安全威脅,否則屬失職。(政府新聞網截圖)

國安標準須全國統一

張勇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是一個國家存在、發展的前提條件,也是每個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中央政府的首要責任。因此,在全國範圍內需要有統一的國安標準,不論北京、廣東、香港,標準也是同一個;對於危害國安的行為,要防範未然、制止及時,有效化解相關行為出現風險。以上這些準則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張勇提到,要理解中國的國家安全是什麼,就先要理解近代中國百年近代史。他指,由鴉片戰爭開始至抗日戰爭結束,中國百年近代史就是一段備受欺凌、毫無國家安全的歷史。一百多年的仗,被迫簽下超過740個不平等條約,各種的割地賠款、生靈塗炭,至今有330萬平方公里土地未收回、3億人民正常死亡。

他指,改革開放後國家安全進入法治化時代;至2014年,由於內外形勢很大變化,因此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即在傳統安全以外,也重視多項非傳統安全,如生物安全、網絡安全等。這是一個系統化的構建,相關的大框架仍在不斷豐富中。

全國人大5月底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資料圖片)

指23條非「授權」而是「義務」條款

對於《基本法》構建的國家安全機制,張勇反問是否只是基本法第23條,指《基本法》用了4年8個月起草,對國安作了系統化的構建。

張勇認為,「一國兩制」的兩個宗旨,分別是維護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而《基本法》一定要落實此兩宗旨,具體就是由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以及「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在原則層面,張勇表示,《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確定了香港的憲制地位;第12條指,香港是直轄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故維護國家安全是地方政府的基本義務;在中央層面,張勇指國家對港除了國防外交外,權力遠不止於此,其他不屬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都可加入附件三實施。

特區層面方面,張勇亦認為香港的國家安全責任不止於23條,指第23條不是授權條款,而是義務條款,例如《基本法》內有13處「授權條款」,而23條不是其中之一。他指回歸23年來,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香港自己既沒有設立國家安全機關,中央政府也沒派駐,但近年香港在國安方面的風險愈見明顯,中央對於新問題不能不關注,否則是失職。

基委會副主任張勇。(政府新聞網截圖)

全國人大決定「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張勇提到,中央可有很多不同方式完成國安法立法,可以解釋法律、修改法律,將全國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或者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最終決定使用「決定+附件三」的方式完成。

他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憲法監督權,在回歸以後,就香港問題只是提出過一次「決定」,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但「決定」只是確定原則、立場;法律則要要構成制度、確立權力、訂立罰則等。

張勇指出,「港版國安法」的兩大目的,是要在香港保護國家安全,以及最大限度保障香港市民的廣大利益。他又指,由於是全國性法律,要符合內地制定法律的要求,同時要兼顧兩種法律制度的差異,才能在香港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