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鄭若驊3日兩發網誌 香港獲授權不代表中央不會立法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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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把「港版國安法」以全國性法律形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於香港實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26日)發表網誌,批評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又指國家安全「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特區自治範圍內;《基本法》第23條中,香港只是「獲授權」就國安立法,不會排除中央直接立法。這是鄭若驊3日內第二度發文談及港版國安法議題。

全國人大會議正審議「港版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只是「獲授權」就國安立法

網誌以「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為題。鄭若驊指出,有人以剛過去的周末以人大的決定為藉口,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出現暴力破壞事件:「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她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寫得相當清楚。

鄭若驊又指,人大立法的權力,會涵蓋國家安全:「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有關《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鄭若驊指,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

她認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鄭若驊指,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她認為,《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鄭若驊再度就港版國安法發表網誌。(資料圖片)

鄭若驊又指,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鄭若驊最後提到,《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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