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律政司:司法獨立獲保障 未有細節不宜作無根據揣測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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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議將審議並通過「港版國安法」草案,惹來廣泛關注,其中大律師公會今午(25日)發表聲明,質疑立法違反國際公約,以及人大無權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律政司於晚上發聲明指,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安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全國人大屬中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全國人大亦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屬《基本法》第18條列明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
另外,發言人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基本法》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亦表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強調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獲得尊重與保障。
發言人強調,「港版國安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